中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

作者:时间:2018-06-01点击:749


(2018528中共南京市雨花台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规范中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提高党组议事决策水平,更好地发挥党组在区人大常委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区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是中共南京市雨花台区委(以下简称区委)在区人大常委会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提高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

(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履行政治领导责任,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人大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证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

(三)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长期坚持、不懈推进的政治任务,建立健全党组全体同志定期和长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机制,全面系统学、把握关键学、联系实际学,准确把握思想精髓、丰富内涵、核心要义,切实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到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雨花的各个方面。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人民合法权益,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委具体办法,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坚持党组发挥核心领导作用与保证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确保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格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加强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党组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

  

第二章组织原则

  

第四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省、市、区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五条党组实行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重大问题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增强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第六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应当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带头维护和增强班子团结。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成员应当支持党组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切实抓好分管工作,自觉维护集体领导权威。

第七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报告或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阅审定。

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应当事先报党组批准。在工作中发表个人意见时,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党组成员赴区外进行调研、考察,应当事先向党组书记报告。

第八条党组建立和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或专题党性分析会。

民主生活会会前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相互征求意见,查找班子和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

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的性质和原因,开展严肃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办公室、研究室承担党组民主生活会和专题党性分析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党组建立谈心谈话制度,通过谈心谈话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凝聚共识、增进团结。

党组书记带头同班子成员谈心谈话,每年至少一次。党组成员也要互相谈心谈话。

党组书记同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届至少一次,党组成员同分管工作机构负责同志谈话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条建立健全党组向区委请示报告制度。每年至少向区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报告,遇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党组向区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和内容有: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工作方案,包括指导思想、会期、主要议程、日程安排及大会工作机构的设立等;

(二)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及议题安排;

(三)全区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四)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实施意见;

(五)区人大代表换届时连任代表建议名单;

(六)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决定、任免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七)以区委名义召开的全区人大工作会议的建议方案和相关文件起草情况;

(八)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人大工作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建议;

(九)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的有关建议;

(十)其他应当由党组请示汇报的事项。

  

第三章学习制度

  

第十一条党组建立中心组学习制度,通过学习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断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履职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党组学习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以集体学习研讨为主要形式。应当根据区委统一部署,及时组织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组学习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提高学习实效。

第十二条党组中心组学习的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二)全国党代会、中央全会精神,中央关于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决策部署;

(三)全国、省、市人代会精神,全国、省、市人大关于人大工作的部署要求;

(四)区党代会、区委全会精神,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五)党章、党内法规;

(六)宪法、法律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知识;

(七)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知识;

(八)其他方面需要了解和掌握的相关知识。

第十三条根据需要,区人大办党支部成员和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参加常委会党组的集体学习。

第十四条办公室、研究室应当为党组学习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并承担党组学习的秘书工作。

  

第四章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实行党组会议制度。党组会议主要讨论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重要会议或文件精神的意见;

(二)贯彻落实全国、省、市人大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的意见;

(三)区委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研究需要报告或请示区委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区人大办党支部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区人大常委会深化改革重点改革举措;

(六)区人大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意见;

(七)区委及有关部门关于任免干部的提请、选举罢免人大代表等有关情况的通报;

(八)讨论研究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重要事项,研究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审议、讨论的重要问题;

(九)讨论研究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事项;

(十)讨论确定区人大代表换届时留任代表的建议名单;

(十一)研究向区委建议任免区人大机关区管干部的相关事项;

(十二)研究决定区人大机关科级干部任免事项;

(十三)听取区人大办党支部关于机关建设和管理重点工作、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

(十四)党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党组会议议题一般由党组成员提出,由党组书记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副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应提前2天书面通知党组成员。属于涉密文件、干部人事安排方面等不宜提前报送的,可以在会上发出、会后收回。会议举行时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十八条党组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党组成员在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列席会议的相关负责同志也要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末位表态。

第二十一条党组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个议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党组会议除研究党内事务外,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非中共党员副主任及其他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党组成员及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党组会议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可以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五章决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集体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持保留意见,或者向区委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服从。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牵头组织实施,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及贯彻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组报告。党组应对贯彻情况加强检查和督促,确保执行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违背党组决议、决定的言论和行动。

第二十八条根据党组要求,办公室可以围绕党组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分解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提请党组批准,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各责任单位应根据要求,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向党组报告。

  

第六章廉洁自律

第二十九条党组成员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带头讲政治,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第三十条党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照程序及时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党组成员应当按照区委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述职述廉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