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融入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

作者:龙翔时间:2020-04-08点击:741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这是党在新时代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建设法治中国的最新理论成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新时代做好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如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工作,通过法律的约束推动道德的践行,通过道德的支持推动法律的实施,是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点领域。2018年,我们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到地方立法工作中,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制定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内心的法律”,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具体法律规范,既为国家公祭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大力弘扬了爱国主义精神,也为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日”等行为划定了法律红线,充分发挥了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提供制度支撑、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条例》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认真总结这一地方立法的创新实践,对于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高质量立法,实现良法善治,都是十分有益的。
  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是以良法保善治、促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则是善治之前提。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国家和民族最持久、最深沉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的精神追求,也是全体社会成员判断是非的价值标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法”,不仅可以引领社会思潮、弘扬社会正气、培育文明风尚,而且可以塑造高尚的民族精神品格,凝聚全社会团结一心、奋发进取的共同意志。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政治责任。2016年12月,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栗战书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立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加强民生领域地方立法”是地方立法工作的三大任务。由此可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把立法资源优先使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项目上,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新时代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和公民的价值准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法治和德治双管齐下、相辅相成,促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强的制度保证。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有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注重在日常管理中体现价值导向,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由“软性要求”转化为“刚性规范”,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让法律法规更好地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和公民的价值准则,才能真正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人们的坚定信念,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不断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要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回应社会关切,勇于创新、积极实践
  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是《条例》立法的逻辑起点。近年来,极少数“精日”分子质疑日本侵华战争和南京大屠杀惨案这一史实,丑化、诋毁、贬损、亵渎中国人民抗击日本侵略者的英雄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南京和江苏其他市的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呼吁从立法层面严惩“精日”丑行,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和价值观,坚定爱国主义信念。该议案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及社会的广泛关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两会”后迅速启动了《条例》的立法程序。可以说,强烈的责任意识和问题导向奠定了使《条例》成为有效管用之法的重要思想基础,推动了《条例》成为一部良法。
  一是《条例》为现行法律法规的施行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国家公祭日”后,国家公祭活动的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但由于国家和地方尚未就国家公祭活动的实施与保障、国家公祭场所的保护和管理等事项制定法律、法规,在保护纪念设施、强化国家公祭场所管理、规范公民在公祭场所的行为、处罚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等方面,留有大量法治空白。因此,制定地方性法规,将国家公祭保障工作从政府行政措施上升并固化为法律规定,为“精日”分子划定法律红线,就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条例》共有7章45条,从5月追加为正式项目到12月13日国家公祭日当天颁布实施,立法过程不到8个月,其节奏和速度在南京地方立法史上都是空前的,但由于坚持问题导向,《条例》在保障2018年国家公祭活动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随着相关细则的出台,其法治意义将会更加彰显。
  二是《条例》为新时代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提供法律支撑。南京大屠杀死难同胞国家公祭活动作为国家层面的活动,规格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对国家公祭保障工作进行地方立法,有助于引导广大市民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和价值观,有助于坚定人民群众的爱国主义信念。《条例》特设了“宣传教育”专章,提出了构建全面、完整的国家公祭宣传教育体系,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通过南京大屠杀史实的国际学术交流、史料巡回展览、民间交流活动等方式,教育广大南京市民特别是青年一代树立爱国、报国的崇高理想和使命担当,自觉把个人的前途命运同中国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使这种爱国主义精神在新时代,汇聚成奋力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深厚情感和精神支柱,并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三是《条例》为国家层面制定相同类型的法律和政策提供南京样本。为规范国家公祭活动的保障工作而专门制定地方性法规,南京在全国具有首创意义,这既贯彻了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发挥地方立法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引领与推动作用,也为国家层面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有益经验和地方样本。国家公祭日设立后,尚没有实施细则,因此地方立法具有重要的配套支撑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条例》起到了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进行细化和落实的作用。同时,《条例》体现出的深厚爱国主义情怀,也是从地方立法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国家法律作出了积极呼应,对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规范全面落实起到了具体的保障作用。这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提供了南京样本,是对那些为抗日战争胜利和新中国解放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的缅怀和保护。
  三、将社会主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必须始终做到“三个坚持”
  制定《条例》的立法实践,体现了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新时代背景下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使命担当。《条例》实施当天,受到国内外众多主流媒体的高度关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出席国家公祭仪式后,专程到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工作汇报,并对《条例》的制定给予充分肯定。《条例》立法实践的成功,根本在于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在《条例》立法过程中始终做到了“三个坚持”。
  一是要坚持将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全过程。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为做好《条例》的起草和审议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立了以党组书记为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及时提请市委批准追加立法项目并专题审议《条例》草案建议稿。我们认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将社会主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具体实践中,不仅要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坚持向党委请示报告,确保各项重大决策由党委决定;还要在内容上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特别是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理论指导和根本遵循。只有做到了这一点,地方立法才能在地方治理中发挥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和保证地方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二是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中,应当遵循立法工作规律,深入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立法需求,统筹协调立法资源和立法需求,系统有序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确定年度立法计划时,既要着眼于“面”,优先将立法资源用在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项目上;又要着眼于“点”,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观念层面向制度层面转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具体的法规条文中。同时,要创新法规起草、审议机制,保障立法质量。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首次开展立法前评估,形成了约14万字的《立法前评估报告》;首次探索委托第三方律师团起草法规草案;通过市区联动开展立法,召开76场座谈会,收集各方面的建议共400余条。《条例》审议前,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专程赴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开展实地调研,并举办悼念活动,使组成人员在了解情况的同时,增添了一份审议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一系列举措,使《条例》制定的过程,在国家法律授权范围内,既广泛凝聚了社会共识,又尊重立法规律,形成了高质量立法的有效机制。
  三是要坚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2018年宪法修正案把“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宪法,成为国家和全社会的价值观。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有利于发挥法治的规范作用,为道德建设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条例》之所以能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与我们聚焦人民群众期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立法宗旨密不可分。市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探索和改进将社会主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相关工作,今年将重点抓好“南京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的制定,推动南京建立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也为国家层面开展相关立法、加快形成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积累经验、先行先试。
  “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更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有关政策文件要求,通过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作者系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龙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