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时间:2020-08-06点击:239

雨花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0730日雨花台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能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主任会议

第五章 办公室、研究室和工作委员会

第六章 主持代表的选举和召集代表大会

第七章 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章 组织视察和调查研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的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能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能: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区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城市建设、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七)审查、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八)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在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一府一委两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九)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主任、局长的任免,并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十)根据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任免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三)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可以补充任命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十四)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能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项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特定的问题进行调查。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应在会前请假。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议程草案应在举行会议的五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首先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日程。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一府一委两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命事项和其它汇报材料,应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逾期报送上述材料的,推迟到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五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区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办公室、研究室、工作委员会负责人,非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街道(园区)人大工委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我区的全国、省、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必须是属于常务委员会职能范围内的议案。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府一委两院和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在交付表决前,如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说明提出议案的理由,同时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命案时,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时,提请任命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一府一委两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规则第五条第十二项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规则第五条第十二项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一般采取按表决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人事任命案、撤职案以外的若干事项的表决,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采用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常务委员会的表决均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除应由常务委员会贯彻实施的以外,分别交一府一委两院贯彻执行。由一府一委两院贯彻执行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其性质分别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对重大问题,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章 主任会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党组成员、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办公室、研究室、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视工作需要可列席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研究涉及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重要问题时,可事先通知上述机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根据常务委员会阶段性的工作要求,讨论确定常务委员会阶段性的工作安排;

(二)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能范围内的议案,并决定将有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四)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确定终止对该议案的审议;

(五)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六)讨论确定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代表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

(七)讨论、决定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和工作委员会所提出的有关重要事项;

(八)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专题工作汇报;

(九)检查、督促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研究处理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确定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建议方案;

(十一)确定将有关人事任命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讨论有关需要提请常务委员会认可的对代表实施逮捕、刑事审判和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问题;

(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主任会议确定的有关事项,分别由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和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办理情况。

  

第五章 办公室、研究室和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研究室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办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对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六章 主持代表的选举和召集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有效或无效,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代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对补选的代表,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经常务委员会确认代表资格后,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临时召开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在五日以前通知代表。

    第四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应做好筹备工作:

(一)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制定工作计划;

(二)组织起草会议的各项工作报告和有关决议草案;

(三)组建会议的办事机构;

(四)提出会议主席团、秘书长、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人员的建议名单;

(五)其他事项。

  

第七章 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必须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开展代表活动,保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形式联系代表:

(一)建立代表小组,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学习,开展活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

(二)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或开展调查研究;

(四)组织代表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的汇报,旁听法院庭审;

(五)根据代表的要求,为代表联系安排持证视察工作;

(六)接待和处理代表的来信来访;

(七)及时为代表提供《雨花人大》、常委会会议纪要等有关材料和信息,通报有关情况;

(八)有计划地组织部分代表,就有关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

(九)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小组组长会议,听取代表活动情况的汇报,交流工作经验,征询代表对有关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的意见;

(十)建立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接待日制度,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走访代表制度,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七条 组织代表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章 组织视察和调查研究

  

 第四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和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安排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可以组织部分代表,对有关事项进行视察和调查,了解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建议,并向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组织视察和调查时,根据内容可以分别通知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 组织视察和调查,应着重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和常务委员会会议需要审议的议题,以及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

    第五十条 在视察和调查中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相关工作机构整理后,由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交有关机关或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街道(园区)人大工委组织本代表组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专项视察。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