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区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作者:时间:2020-08-06点击:308

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

区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2020528日雨花台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宪法及法律赋予的预算审查监督权,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财政预算(以下简称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规范预算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的意见》(雨人常〔201837号)和中共雨花台区委办公室印发的《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雨委办发〔201917号),以及关于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人大常委会的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以下简称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包括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的审查批准、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方面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执行;

(三)撤销区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监督、政策主导、突出重点、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时,可以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和视察、审查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题审议和询问。必要时,可以就预算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区政府、区级各部门、各单位对区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必要资料。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预算相关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时形成的审议意见,交由区政府研究处理。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决算的决议、决定,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决算的审议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预决算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并对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表决,表决结果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负责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承担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的有关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协助财经委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承担对预决算草案的预先审查等具体工作。

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协助财经委(预算工委)对相关部门预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

第八条 财经委(预算工委)可以成立预算审查专家委员会,聘请专家和相关人员协助做好预算审查工作。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九条 区政府财政应当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除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全面、科学、合理的原则,编制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预算草案,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各类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综合预算、零基预算”的要求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真实反映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全部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财经委(预算工委)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财经委(预算工委)收到预算草案的五日内应当组织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相关委员会、区人大代表和预算审查专家对预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

第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区财政部门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对预算草案的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区政府应当将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以下简称财政预算报告)及预算草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五日前,将财政预算报告及预算草案发给全体代表。

第十四条 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在区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五条 区政府应当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监督侧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方面拓展,主要监督内容有:

(一)预算收入依法征缴及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中央和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资金落实情况;

(三)重点项目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四)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情况;

(五)转移支付和财政体制情况;

(六)部门预算执行及财政管理监督情况;

(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重点专项资金绩效情况;

(八)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处理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区政府应当在每年七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的预算执行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就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区人大常委会与区政府之间有效的预算信息共享制度,预算执行中出现重大情况的,区政府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财政(国资)、税务部门应当按月向区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和税收完成情况报表等资料和数据信息,财经委(预算工委)利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与财政(国资)、审计、税务、人社、国土等部门数据联网。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预算在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于当年十一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收支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二十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提交预算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和措施,同时,应当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或报告、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说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材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后,应当对预算调整方案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议。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应当在每年七月将上一年度区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同时提交相应的决算材料。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预算超收收入安排,预算稳调基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和重点支出安排及资金绩效情况;

(四)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等情况;

(五)本级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及执行情况;

(七)预算结转、结余情况;

(八)其他与决算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财经委(预算工委)提交决算草案及相关材料。

审计部门应当同时向财经委(预算工委)提交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关于财政决算的报告和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于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五日前,将材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时,应当听取区政府关于财政决算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财经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审议后,应当对决算草案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决算经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决算。各部门应当在区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决算。

  

第六章 预算审计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依法对各类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计划时,应当征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的意见;审计计划确定后,报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备案。

第三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区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重点项目资金以及部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结果。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结果可以在审计工作报告中一并反映,也可以单独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预算相关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区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限时纠正、处理。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年应当听取区政府关于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后的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

  

第三十三条 建立财政预算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备案制度。区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备案与财政政策、财政预算有关的事项。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区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改正;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撤职或者罢免: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

(二)违反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预算的;

(四)对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决议或者审议意见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五)其他妨碍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街道人大工委的预算审查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