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雨花台区2016年省转贷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安排及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议

作者:时间:2016-07-29点击:270

2016726雨花台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

  

    雨花台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听取了区财政局局长贾乐实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雨花台区2016年省转贷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安排及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雨花台区2016年省转贷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安排及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强人大审查监督,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雨花台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区政府应当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债务限额管理的规定,规范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行为。

    二、依法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完善债务预决算编制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债务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提高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绩效。

    三、建立健全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我区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政府债务情况的监督,定期监测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做好债务风险预警和风险化解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债务审计监督。

    四、建立政府债务报告和审批制度。建立政府向人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情况的制度。区政府在提交区人代会和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预决算报告中要专门报告地方政府债务情况,以及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和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安排及预算调整情况;区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以及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债券情况。区人大要建立健全对地方政府债务审批制度,加强对政府举债规模、结构、使用、偿还情况的审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