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应紧盯民生资金流向实施有效监督

作者:时间:2017-10-16点击:377

  20171月至 6月,北京市纪委共查处涉农“三资”管理、惠民惠农资金管理等民生、社会保障领域的“小官贪腐”194人,“小官贪腐”问题严重。8 10日,安徽省纪检监察机关发布消息称,该省无为县汪桥村原党总支书记钱光明,以虚列发放表的方式将县财政下拨的扶贫互助资金 21万元,全部从账内划出建立“小金库”,供村级支出、个人日常开销和借给其弟做生意……(上两例引自 8 10日人民网和中安在线)。上述人员受到公开曝光、党内处理和将涉嫌犯罪问题交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是理所当然的。

  上述新闻让笔者想到,有的地方民生资金被贪污、截留、挪用、私分等,原因固然很多,但地方人大监督缺位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民生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非常关心、重视的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是把民生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政府每年的民生支出都占了整个支出的大头,足见公共财政向民生领域倾斜是改革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民生资金是党和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抚助救济资金或某些民生项目的专项资金,说到底是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发展钱”,包括义务教育资金、各类农业补助资金、城乡低保资金、“五险”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优抚类资金、扶贫资金等,范围广、项目多,加之各级财政的拼盘,数量非常之大。

  然而,近年来,一些基层干部和具体经办人员动起了歪点子,钻监督力量薄弱、监管难度大的空子,或合伙或单独干起了贪污、挪用、私分的勾当。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摆在重要位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紧盯各类民生资金流向,实施有效监督,并随时跟进。

  把对民生资金的监督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对民生资金的监督纳入常委会每年工作要点,作为常规工作来抓,并列入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议程,适时听取和审议民生资金专项工作报告,紧盯民生资金的来龙去脉;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和工作评议等形式,了解和掌握民生资金预算、上级财政拨付和本级财政拼盘的数额、流向和发放情况等;责成财政部门开展民生资金绩效评价,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扎紧民生资金口袋,为人民群众管好“钱袋子”,确保民生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督促政府部门将民生资金预决算公开。民生资金预决算公开透明是现代公共预决算的基本要求,也是预决算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成立由部分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熟悉财经工作的人员组成预决算监督小组,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将民生资金预决算向社会公开,并对所有预决算进行监督,以增强民生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透明度。另外,人大常委会还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网络信息发布等渠道,对民生资金预决算进行公开,引导公民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责成审计部门对民生资金实施审计监督。审计部门主官由人大任命,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地方人大常委会完全有权要求审计机关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民生资金,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实施有效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以对人大负责的精神,由对资金管理的浅层次监督转向拨付发放的全程审计监督,对每一笔资金的流向都要追踪问效,发现疑点要紧追不放、穷追不舍,直到弄清为止,并及时向人大报告;同时,还要强化对民生资金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经济卫士”的职能。

  适时启动刚性监督措施进行监督。鉴于民生资金的特殊性和用途的指定性,为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威,在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和听取专项报告等工作中,对不清楚、有疑问或发现的问题,要敢于碰硬、勇于担当,适时启动刚性监督措施进行监督。质询、专题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可视情运用。如在听取民生资金使用管理专项工作报告时,对不清楚、有疑问的问题就可开展专题询问,直到把问题搞清楚为止。再比如,对民生资金去向不明或有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等嫌疑的,可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利器,必要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这既是对干部的爱护,也是一种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