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约见启动看代表履职自觉

作者:时间:2017-10-30点击:350

  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代表法赋予代表的一项权利,代表就某一问题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监督更及时,解决更有效,民意更容易通过人大监督得到实现和疏导。

  2017 3月,就加速菱溪北路升级改造,提升安徽省滁州市城市形象,滁州张世斌等三名市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约见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人的书面请求。约见座谈会上,三名市人大代表围绕菱溪北路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市交通局、市规建委、市国土房产局等国家机关负责人一一回应,提出了解决方案。约见这一代表行使监督职权的“轻便常规武器”一经启动,便取得初步成效。

  从法律规定看,约见程序的启动条件并不苛刻:代表进行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由是观之,约见的启动主体不是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甚至与提出议案、质询等不同的是,提出约见都没有法定人数的限制。因此,约见的启动与否,关键在于人大代表自身。提不提出约见,约见时谈的是不是民生焦点问题,能不能提出中肯的建议意见,实际上是人大代表素质的体现。张世斌代表一直关注菱溪北路升级改造问题,已经连续在两次市人代会上提出相关建议,对菱溪北路升级改造面临的道路承载量过重、无完备路灯设施、道路两侧附属物无统一规划等诸多问题,他捻熟于心。有了足够的监督底气,他才提出约见请求,就菱溪北路升级改造事宜进行沟通协商。通过面对面的约见座谈,群众反映强烈的这一问题及时得到解决,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得以锤炼,代表的公众信誉度得以提高,履职成就感得以提升,为民代言的主人翁意识得以增强。同时,约见活动也拓宽了国家机关负责人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的渠道,了解了群众所需所盼。约见活动后,约见单位编制了《菱溪北路拓宽工程实施方案》,将菱溪北路拓宽改造工程计划列入 2018年滁州城市建设重点项目计划。

  滁州市的首次代表约见取得双赢的背后,是滁州市人大常委会的精心组织。接到代表约见书面请求后,滁州市人大常委会联系被约见的国家机关,通报约见内容,会同约见代表及其选举单位共同做好约见准备。代表提出约见仅一周后,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就组织了约见座谈会。何以要突出滁州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组织工作,这是因为代表约见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和依据,约见程序一旦启动,被要求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代表约见的。因此,代表提出约见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织与审查将直接影响到代表约见功效。当前,大多数代表还只习惯于通过提出建议由政府部门承办解决,还不太适应通过提出约见寻求当场解决之道。在这一背景下,地方人大常委会要侧重于组织,而不是审查。凡适合启动约见程序的热点难点问题,地方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就要引导代表就该问题提出约见申请。约见活动过后,地方人大常委会还要加强约见事项落实的后续监督。待代表约见形成常态后,即代表形成约见行权自觉后,地方人大常委会方可实行预先审查,即对于不宜提出约见要求的,由代表工作部门向代表说明。

  毋庸讳言,代表法将代表约见的环节仅限于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视察过程中,缺乏对制度中权利人的权利保障和对义务人的行为约束的规定,故约见制度在法律条文的表述中仅具有宣示性意义,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也正是由于此,代表约见尚未成为常态。近两年来,地方人大纷纷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细化代表约见制度,对于代表约见制度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明晰,比如广东、太原、大连等地都分别颁布了代表约见的办法或规定,细化了代表约见的程序、条件、情形、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为激活代表约见提供了相对完善的程序设计情况下,代表的履职自觉将成为约见能否发挥出监督功效的重要因素。代表有权提出约见,通过约见监督“一府两院”工作,但有权提出不等于就能提出。用好约见权力的前提,是代表要具备相应的监督能力和勇气。一言以蔽之,约见启动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制度设计有关,更有赖于代表的履职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