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31日雨花台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为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对区级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进一步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按照国家预算改革的要求,实行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提前编制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细化到具体项目。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加强和改善区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区级预算草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时可以审查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编制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听取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编制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初步审查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将预算草案修改情况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通报。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初步审查提交必要的材料,包括: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项的预算收支总表,区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收支表,建设性支出的项目表,区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等,以及预算编制的有关说明。 三、加强对预算超收收人使用的监督。区级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充实财力后备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区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区人民政府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可以对超收收人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部分变更或者调整的监督。区级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到部分变更或者调整,由区人民政府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如部分变更或者调整数占被变更或者调整数额的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上的,应由区人民政府事先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和变更。 五、加强对区级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应当限时依法纠正、处理,并将纠正和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通报;必要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处理结果。 区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有关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区人民政府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六、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把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区级预算外资金及时纳入预算管理;暂时不能纳入的,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将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七、要依法执行备案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定的有关预算的规定、决定和命令,区级接受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款项的汇总,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决算,区审计部门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八、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根据本区实际,我人大常委会有计划地组织对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区人大代表可以采取持证视察等方式依法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九、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同时,区人大常委会还将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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