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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1日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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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更好履行职责,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代表与原选区选民之间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是代表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重要内容,与其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一样,都是履行代表职责。 第三条 代表述职评议由区人大常委会直接指导,街道(开发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实施时街道(开发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派员参加。 第四条 街道(开发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年按辖区内区代表人数的20%的比例安排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每位代表在任期内应至少向原选区选民述职一次。 第五条 代表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地向原选区选民汇报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第六条 代表述职的内容为: (一)代表在参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 (三)参加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开发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人大代表履职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学习培训情况。 (四)走访选民,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积极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办好事、做实事以及参加代表小组或代表专业组的活动情况。 (五)应邀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集中持证视察、计划预算审查、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述职评议和旁听庭审等活动的情况。 (六)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和工作委员会会议,尽职尽责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 (七)根据区人大及其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情况。 (八)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办理解决有关问题的情况。 (九)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的体会和存在的不足。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代表述职评议一般采取面对面的形式直接向原选区选民代表述职。同一选区的代表可以分别或同时述职。同一小组的代表可以向相关个选区的选民集体述职。选区选民代表参加的人数一般应有30-50人。 第八条 代表向选民述职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 准备阶段 1.街道(开发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制定本年度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的计划安排,确定参加述职的代表名单和具体时间,并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备案。 2.街道(开发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辖区内全体代表会议,布置年度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并在述职代表的原选区向选民宣传代表述职评议活动的意义、具体做法和有关要求,动员选民积极参与。 3.参加述职的代表撰写述职汇报,并将述职汇报提前两周送到街道(开发区)人大工作委员会。 (二) 述职评议阶段 4.召开选区选民代表会议,明确代表述职评议的法律依据、指导思想、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 5.代表向选民代表作述职汇报。 6.选民代表以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态度评议代表的履职工作。 7.述职代表认真听取选民代表的评议意见,回答选民代表的询问,并对选民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作表态发言。 (三) 总结阶段 8.街道(开发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代表述职工作进行总结。 9.街道(开发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及时填写代表述职情况登记表,并附代表述职汇报,在两周内送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九条 对述职过程中群众普遍反映其履行代表职务积极,工作优秀的代表将作为代表连任和评选代表活动积极分子的参考依据。对群众普遍意见大,反映较差的代表,要求其制定整改措施。街道(开发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可择机安排其再述一次。 第十条 选民代表听取代表述职并进行评议,是依法行使选民的监督权。述职代表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待选民的批评意见,不得对提批评意见的选民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6日雨花台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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