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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30日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订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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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不断改进各项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在主任会议领导下,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各工作机构分别受理,办事机构统一管理信访事项,各工作机构负责处理与其职责相关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受理范围: (一)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对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公安机关作出的已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不服的申诉; (五)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人员和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六)对区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以及对区人大代表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控告; (七)有关法律、法规的咨询; (八)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 (九)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常委会办事机构信访工作职责 (一)受理群众和代表来信、接待群众和代表来访,牵头做好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 (二)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信访件,负责与省、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的联系; (三)办理区委和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件; (四)统一交办区人大常委会的信访件,参与调查并处理有关的重要信访事项; (五)定期综合分析、统计区人大常委会及各工作机构信访工作情况,反馈、上报信访信息和重要信访件办理情况; 第五条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信访工作职责 (一)处理群众直接向其投诉的信访件及来访的接访工作; (二)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件,并负责与其信访工作的联系; (三)办理区委和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交办的相关信访件; (四)办理本工作机构提出并列入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监督议题的案件的相关工作; (五)为信访人提供与本工作机构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 (六)负责将信访件办理情况和重要信访信息等,定期移送办公室。 第六条 信访接待 (一)信访接待实行首接负责制,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群众和人大代表来电、来信、来访时,应做到热情接待,详细询问,认真记录,做到件件有记录(保证登记率达到100%),来信件件有人拆阅、有人接访(保证拆阅、接访率达到100%)。认真听取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意见和要求,解答有关问题,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推诿、敷衍刁难信访人。 (二)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要求,应当区别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及时转送有关领导阅批,按照领导阅批要求,立即转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办理(保证交办率达到100%),并做好督办检查等相关工作。 (三)区人大常委会受理范围的来信来访交办后,承办单位应认真及时地处理,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办结,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并答复信访人(保证答复率达到100%)。 (四)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来访事项,应当立即通报,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妥善处理。 (五)对问题已解决或信访事项终结处理后仍坚持不合理要求的缠访户应当进行法制教育,对有过激行为、妨碍机关办公秩序和信访秩序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办理程序 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各工作机构根据来信来访事项的性质、类型和涉及部门的职责权限,按照“分别受理、综合分析、统一交办、定期反馈、严格督查”的工作原则,实行谁主办、谁负责,主办部门督办到底的信访工作责任制。 (一)登记 对信访件、上级转办件和领导批示件应认真分类登记编号。 (二)阅批一般信访件,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负责同志阅批;重要信访件,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负责同志直接报送常委会领导阅批。 (三)办理 1.自办 属于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日常工作等方面的批评和建议,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办理,一般应在1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办结。 2.转办 (1)属于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依法行政方面的意见、建议及申诉,转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办理; (2)属于不服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转区人民法院办理; (3)属于检举贪污贿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违法问题,转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4)属于检举控告本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转区监察部门或有关单位办理; (5)属于各街道(开发区)处理的信访问题,转各街道(开发区)或有关单位办理; 3.督办 (1)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发函交办的信访事项,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在收函之日起30日内办结向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回复,并将结果及时通报信访人。逾期不能办结回复的,应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和逾期原因及预计办结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90日。 (2)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发现承办机关、单位对信访件处理确有错误,可以要求重新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要求承办单位补充说明,承办单位应在接到重新调查或补充说明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办结,并向常委会机关报告结果;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因职责不明、管辖不清而不予办理的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案件或不属有关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收到函和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回交办机关并说明原因,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相关工作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指定承办单位,被指定的承办单位不得推诿或拖着不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联合调查 对于反映强烈、情况复杂、存有争议且涉及部门较多的重要信访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相关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信访案件调查,查清事实后由主任会议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5.回复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自办的信访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信访人回复;转办、交办的信访件,有明确批示或办理要求的,承办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机关回复和答复信访人。 6.办结 信访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将案卷整理、归档。 第八条 建立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视情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一府两院”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健全全区人大信访工作网络,定期研究通报信访工作,建立“大信访”的工作格局。 第九条 建立信访信息综合分析制度,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对来信来访进行综合分析,按照月有统计、季有分析、半年检查的制度,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全面系统地反映人民群众提出的各类带倾向性的问题,提出带有建设性的意见。 第十条 建立情况反馈和督查制度,对全国、省、市人大交办的信访件,必须定期向有关单位反馈办理情况和最后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定期听取信访工作的汇报,研究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常委会领导要及时阅处人民来信,对于人大代表的来访和重大信访要亲自接待处理。 第十二条 按照省、市人大的有关要求,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组织建设,在办公室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人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三条 工作纪律与考核、奖惩 (一)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和业务知识,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事。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做好疏导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二)信访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首接负责制的规定,推诿、敷衍、无故拖延办理信访事项; 2.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 3.泄露应当保守的秘密,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告知被控告、检举对象; 4.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三)对在信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对在信访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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