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法院院长 陈玉贵 2007年5月31日
|
|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近年来,在区委、区人大的领导监督下,我院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由于选任工作充分到位,区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3月30日,通过了我院《关于提请任命赵梅等20名同志为人民陪审员的议案》。2005年4月30日,作为全省法院系统人民陪审员工作试点单位,我院举行了全省首次人民陪审员上岗颁证仪式,江苏电视台、《南京日报》等数十家省市媒体作了现场报道。此外,我院还多次在省市法院系统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介绍工作经验,受到了业内人士的一致好评。2005年5月至今,20名人民陪审员共参加196件案件的审判工作,出庭220人次,参审率达95%,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管理、使用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促进了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措施到位,大力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 制度完备和运行规范是贯彻落实《决定》的两大关键,基于这样的认知,我院积极采取措施,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狠抓各项工作落实,为切实贯彻落实《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1.围绕三个方面,完善制度保障 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规范运行,我院制定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运行规则》,从权利义务、庭审参与、管理考核三个方面,就该项工作的具体运行予以规范:(1)在职责和权利义务方面,主要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合议审判等三项职责范围,以及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等四项义务,并从身份保障、审判权行使、人身财产权益保护等十个方面详细规定了其权利。(2)在参加审判活动的具体规范调整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各类案件应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的比例,刑事案件为10%,民事、行政案件为5%;二是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的案件类型;三是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程序规定,如参与具体案件审理的抽签产生方式等等;四是细化了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的具体规定,明确规定其在审判过程中拥有的独立表决权、法官对其庭前所提专业问题的释明义务等等。(3)在人民陪审员管理方面,一是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义务;二是规定了培训和考核事项;三是规定了人民陪审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追究;四是制定了参与审判活动必要的经费保障。 2.紧扣三大环节,狠抓工作落实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使用、管理是一个有机的系统,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容忽视。为了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在制度运行过程中,我院力求做到“组织健全、程序严谨、考核规范”: 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使用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一把手亲自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政治处负责具体工作,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建立人民陪审员档案及相关工作台帐;同时,主动上门与区司法局及基层组织的同志沟通,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成立了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协调小组,协调处理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及使用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规范程序,强化管理。程序公正是制度规范运行的根本保障。在选任工作阶段,我院及时制定了方案,以《关于在基层组织中推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通知》的形式,对整个选任工作做了系统的部署,在全区范围公布了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名额、工作程序、报名方法等,同时通过张贴公示、举行任命仪式等方式,确保了选任过程的公正公开、阳光操作;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过程中,针对可能出现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现象,一是发放相关文件,将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合议、行使独立表决权等权利予以告知,二是明确各人民陪审员具体需要培训和强化的法律专业知识,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三是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专业优势,根据其不同的知识结构特点,安排从事相关领域的审判工作,四是通过检查卷宗、定期回访的方式,督促主审法官尊重和自觉配合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权,并将相关落实情况与年终考核挂钩,强化管理措施;在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过程中,我院坚持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的情况纳入司法统计工作,实行按月报送,由政治处定期收取,建立台帐,使管理考核真正做到有章可考、有法可依。 严格考核,加强调研。在狠抓考核工作举措的同时,我院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调研、及时整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选任工作阶段,对曾经担任我院人民陪审员的部分同志进行了模拟考核测评,征询了相关庭室对于选任标准的意见,用七天时间深入候选人所在社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确保了考核工作的成效;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工作环节,由政治处组织对主审法官进行不定期抽查考核,一是庭审考核,将人民陪审员的庭审参与度作为对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考核范围,二是考核合议笔录中是否记录人民陪审员独立意见,三是考核对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告知内容是否以书面形式装订入卷宗;在管理考核阶段,通过强化对庭室报送情况的分析总结,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考核,为评先表彰提供了依据,通过分析对比,掌握不同类型案件对人民陪审员知识层次、社会阅历的不同要求,为合理调整、使用人民陪审员提供了参照和依据。 3.注重两个联系,力求长效落实 为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长效落实,我院采取了两项措施。 加强横向联系,争取政府支持。一是重视与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体之一,工作中我院主动与之加强工作配合,分管院长数次登门征求意见建议,使双方建立了牢固的合作关系;二是加强与宣传部门的联系,早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筹备阶段,我院就积极与宣传部门进行联系沟通,为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起到了很好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三是寻求财政支持,选任工作伊始,我院就正式向区政府递交《关于请求增加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业务经费的财政预算报告》,使经费保障问题顺利得到了解决。 加强纵向联系,及时反馈信息。上级法院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过程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作为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试点单位,我院始终与上级法院保持密切联系,征求意见、接受指导、掌握工作动态,即时调整工作思路,使工作开展得到了有力指导和支持。 二、注重效果,确保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实效 两年来,我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素质得到了明显提升,充分发挥了工作职能,有力推动了审判工作开展。 1.丰富了调解工作手段。我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均来自基层,知民情、懂民意,熟悉本地政治、经济及风俗习惯,有的多年从事民调工作,有着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处事经验,丰富了诉讼调解手段,为法院调解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如吴美云同志在参与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从自己的生活经验出发,开展调解工作,使被告意识到自身行为对原告家庭带来的巨大伤害,当即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提高了法官廉洁意识。人民陪审员不仅有参与审判的职能,也有廉政监督的职责,每次审理工作结束后,人民陪审员都要填写相关表格,就法官的审判作风、审判能力等方面作出评价,由政治处分析汇总后督促改进。此外,我院还定期征求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加以整改。通过人民陪审员的外部监督,有效增强了法官的廉洁自律意识。近年来,干警思想政治面貌有了全面提升,先后两次荣获“全国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的光荣称号。 3.提升了案件审判质量。目前,我院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初步具备了“代表性强、学历层次高、专业领域广,综合素质高”的特点,他们中有在基层工作多年、特别擅长民事调解工作的社区干部,也有实践经验丰富、已形成自己独特工作方法的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还有担任过人民陪审员,已掌握了一定法律业务知识,具有一定审判实践经验的资深人民陪审员,这样一支精干的队伍,为法院审判工作开展提供了有益的补充,有利于合议庭形成对客观事实的正确认识,有效提升了案件审判质量。近年来,我院成功审理了“江北医院代位无名氏求偿”等典型案件,为无名流浪人士的权益维护等社会问题,提出了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赢得了学界的好评,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三、存在的问题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过程中,我们感到以下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审判人员组织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的意识还不够强。随着时代的进步,审判工作正步入日益规范和专业化的轨道,这在客观上对裁判者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官群体的精英意识也日益强化,加之人民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相对不足,法官中还存在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排斥心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个别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发挥重视不够,人民陪审员主动参与、积极参与不够,往往是被动参与庭审,还存在着“陪而不审”的现象。 二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办案的主体意识不强。当前,各级法院虽然普遍通过了一些规章,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权利义务,但由于案件审理质量本身与其缺乏应有的利益关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的办案主体意识仍有待提高,有的只是为了应付了事,庭审中更是枯坐一旁,一言不发,使“陪审”变成了陪衬,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发挥。 三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力度不够。当前,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各项配套保障仅限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等法律规范,条文简单、内容含糊,缺乏可操作性。以经费保障为例,相关法律、文件虽然规定了物质保障、表彰奖励等内容,但对具体的经费支出标准、经费支出范围、奖励标准、奖励范围等却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在工作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尺度不一,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积极性。 《决定》的贯彻实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坚信,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的大力支持下,我院一定能克服各种困难,在人民陪审员工作推进方面取得更大的进展,为加快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以上汇报如有不妥之处,敬请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批评指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