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法院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2007-06-13 文章作者: 浏览次数:

(第3号) 

区法院:
  雨花台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法院院长陈玉贵所作的区法院《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于会前组织了专题调研,并就此项工作向区法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已在区法院报告中作出回应。会议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5年5月1日实施以来,区法院积极采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从组织领导、制度保障、选任把关、管理运行等方面认真贯彻《决定》精神,使我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开展取得初步成效,有力推动了全区司法民主化的进程,会议对此表示肯定,并对该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明确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有利于促进审判公开、司法独立和司法廉洁,对推进司法民主化进程具有独特的价值和作用。区法院应进一步提高对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工作上的组织与管理,特别是引导法官队伍提高认识,在审判工作中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共同促进审判质效的提高。
  二、强化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要进一步抓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通过采取集中学习和庭前个别辅导等方式,着力提高人民陪审员在基础法律知识、诉讼程序以及自身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掌握水平,为其在庭审中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法律知识保障。
  三、加强研究,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工作的积极性
  要做好《决定》实施两年来的总结梳理工作,依法保障陪审工作的有序开展。加强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的研究,着力杜绝“陪而不审”的现象。加快探索,研究制定淘汰机制,对一些长期无法正常履行职能的人民陪审员予以调整,并重新选择一些法律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尽快改变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不均衡的状况,使我区的人民陪审员工作继续在业内保持领先地位。
  四、完善措施,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开展
  要为人民陪审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落实人民陪审员的相关待遇,解除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激发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体现对人民陪审员劳动的肯定和尊重。
  以上审议意见请区法院认真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征求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意见后,于两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
200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