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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30日雨花台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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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规范地开展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街道人大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街道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其成员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主任主持工委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条 街道人大工委的主要职责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区和区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保证其在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基层民主和法制建设。
2.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组织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对街道办事处以及区行政、司法等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的工作,开展检查、视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3.联系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接待代表的来信来访,听取和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进行学习,开展活动,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
5.对辖区内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6.指导辖区内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依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江苏省实施办法开展自治活动。
7.在区人大常委会和区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承办辖区内区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
8.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和街道党工委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副主任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定期召开街道人大工作会议。街道人大工委组成人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
第五条 街道人大工委应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的联系,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以及区行政、司法等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的联系。
第六条 街道人大工委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开支。
第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15日雨花台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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