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坚持的原则
发布时间:2009-08-25 文章作者:龚天宝 浏览次数: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并纠正违法行为是监督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监督法颁布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陆续审议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但是,此项工作目前仍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薄弱环节。通过近年来的法律监督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审查规范性文件应该坚持四个原则。

  坚持“宪法至上”的原则。坚持“宪法至上”的原则,要求我们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要维护法制统一,做到同一类别的规范性文件,同一规范性文件的内部条文,既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悖,又不能相互“打架”、自相矛盾。

  坚持“职权法定,用权受限”的原则。“职权法定,用权受限”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目前,部分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就出现在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和执法主体错位,具体表现是,不具有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职权的单位,超越职权,制定自己无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发布一些超越自己职权的条款。有的擅自授权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的在行政许可授权范围之外为部分单位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资质审查”、“批准备案”等权限,必须坚决纠正。

  坚持“公开”的原则。公开是寻求公平、公正的有效途径,监督法第7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它要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要接受人民群众、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监督职权,也应向社会公开。

  坚持“充分尊重民意”的原则。要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必须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广泛了解社情民意。一是打开人大的门,热情拥抱民意。通过“代表热线”、“信访热线”、“人大网站”、主任信访接待日等途径直接倾听基层群众对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打好广泛代表民意基础。二是走进代表和选民的家,零距离倾听民声,要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的制度,打造倾听民声的长效机制。三是打造让民意直接表达的平台。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和途径,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让公民直接参与到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中来,努力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民主化程度。

(转自人民代表网)

(责任编辑  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