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以安徽省为例,2005年4月21日,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选举实施细则”)依据选举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届中选民直接补选县乡两级(注: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简称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又进行了细化规定,即:“由选民直接补选代表时,应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变动情况进行补正。根据本选区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三日以前公布。”这一规定内的届中选举人大代表,相对于人大代表正常换届情况下的选举,简化了选举程序。
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在届中有代表因故出缺时的补充选举,通常简称为“补选”。然而,在选举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届中没有代表出缺,但有必要增加名额另行补选个别人大代表,如在代表没有出缺的情况下:(一)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职且仍是人大代表,需要补充新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而拟补充的候选人又不是人大代表时,就需要依法在总限额范围内增加名额先行补选该候选人为人大代表;(二)根据工作需要在届中有必要增加名额选举某人担任人大代表时,也需要补选。以上在代表没有出缺情况下的届中增加名额补选代表的方式,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在选举实践中我们通常称之为“增选”。
“补选”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选举实践中依照法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即可。而“增选”是一种特殊的“补选”,法律对其具体操作程序并没有规定,实践中能不能比照“补选”的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呢?笔者根据相关规定,谈谈届中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操作程序问题。
关于“补选”的操作程序。对正常情况下的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选举法第五十一条明确了:(一)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均可以。(二)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据选举法制定补选代表的具体办法。以安徽省为例,选举实施细则依据选举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届中选民直接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又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关于选民的登记确认问题。“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变动情况进行补正。”即补选代表时,选民登记不需要全面进行,只要依据首次人大代表换届时的登记底册进行核对,对变动情况进行增减登记即可。(二)关于候选人确定和时间规定的问题。“根据本选区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三日以前公布。”即不必先确定初步候选人,再确定正式候选人,可以直接根据本选区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法定时间上,只规定了在选举日的三日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可见,“补选”的操作程序相对于正常情况下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操作程序,要简化一些。
关于“增选”的操作程序。“增选”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补选”,笔者认为,增选代表不能等同于补选代表。补选代表是在有代表在届中因故出缺,依法对缺额的代表进行的补充选举,有相关法律规定。而增选代表是在代表没有出缺的情况下,利用预留代表名额进行的增加选举,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所以说,增选代表不能比照补选代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简化程序来进行,而应该依照正常情况下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法律程序来进行。
(转自人民代表网)
(责任编辑 杨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