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行使好人大质询权和询问权,笔者认为,需明晰两者之间的不同:
一是性质、目的不同。质询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刚性监督方式,而询问不具有监督的性质。提出质询案的目的是为纠正“一府两院”的违宪违法行为和工作中的重大失误;而询问是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议案或报告时,对不清楚的问题进行了解。
二是主体、对象不同。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提质询案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10人以上联名;设区的市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且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要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而询问的主体是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法定人数的规定,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多人联合提出,且无须书面提出及其他要求。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质询的对象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镇人大代表质询的只能是本级人民政府。而询问的对象是与正在审议的议案或报告有关的国家机关和有关问题。
三是质询和询问的问题、指向不同。质询的问题必须在质询对象职权范围之内,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工作认为有缺失、过失、过错甚至有违法违规行为等,有必要通过质询加以改进或及时纠正,需要明辨是非、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明确责任的重大问题。而询问的问题是就与正在审议的议案或报告有关的事实不清、原因不明、存有怀疑等相关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要求其解释或答复的问题。因此,质询与询问的指向也应有所不同。质询的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而询问的是一般性、局部性、事务性的事项。提出质询案,在多次询问无果的情况下提出为好。
四是答复和说明的范围、形式不同。地方组织法规定,质询案由人代会主席团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大会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而询问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一般是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或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派负责人到会,听取询问,随问随答。
(转自人民代表网)
(责任编辑 杨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