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30日雨花台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9日雨花台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各工委主任和专职委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由其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五条 举行主任会议时,可视会议需要通知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由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内的议案,并决定将有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召开的日期,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三)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工作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四)根据常委会的工作需要,听取“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五)听取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讨论研究所提出的有关重要事项;
(六)研究确定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建议方案,主持补选区人大代表;
(七)研究确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年度工作要点及议题安排计划,确定日常工作计划;
(八)讨论确定组织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研活动的安排,听取有关专题工作情况汇报,决定将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议审议;
(九)讨论确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建议人选的提名;
(十)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十一)在常委会闭会期间,讨论有关需要提请常委会许可的对区人大代表实施逮捕、接受刑事审判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
(十二)检查督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研究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讨论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的有关事项;
(十四)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工作。
第八条 主任会议确定的事项,分别由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办理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