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0-04-02 文章作者: 浏览次数:

  (1986年1月17日雨花台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21日雨花台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8年4月30日雨花台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3月29日雨花台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会议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常委会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请假。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先行讨论通过。议程通过后不得随意增减。
  举行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会议通过方可实行。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主任会议拟定的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建议的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一府两院”负责人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各街道(开发区)人大工委负责人应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的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和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还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条  常委会议案的提出依照《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执行。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起草议案草案,并可以受主任会议委托向常委会会议作提请审议的相关说明。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十五日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议案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案机关或提案人应当说明提出议案的理由,同时提供有关资料。
  人事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提请批准财政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会前进行初步审查,也可以征求其他有关工委的意见,由财经工委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十四条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议案在审议过程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调查、论证后,提出意见,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再行审议。
  第十六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和审议其他报告。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区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视察调研。
  “一府两院”应分别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有关部门负责人受政府委托向常委会作工作报告的,应由区政府会议讨论同意或分管副区长审阅后,分别由有关部门正职到会作报告,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到会听取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对报告有异议,经半数以上组成人员通过,常委会可责成有关报告人在本次或下次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对有关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三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会议书面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发言应围绕议题中心,简明扼要。
  列席常委会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人事任免事项按区人大常委会有关人事任免办法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的各项表决事项,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会议的纪要、审议意见、决议、决定等,印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并依法报有关机关备案。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修改权属于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