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大监督的性质,在人大实务界和理论研究界有两种代表性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人大监督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人大监督是对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约,即 “支持论”与“制约论”。这两种观点,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争论。随着人大监督实践的发展,目前走出对人大监督的认识误区,对于纠正和解决当前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很有意义。
“支持论”者认为,人大与 “一府两院”虽然职责不同,行使职权的角度和方式不同,但工作的目标是完全相同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应该说这种想法本身无可厚非,只是如此肯定地认为人大监督就是支持,会使人大监督带着主观意向去观察和分析问题,从而使人大监督失去较客观的立场。可见,“支持论”有事先定调、主题先行之弊。人大监督实践中,由于过分强调支持,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工作肯定成绩多、指出问题少,总结经验多、反思教训少,振奋鼓舞多、冷静思考少,对于该指出的失误和问题轻描淡写,而真诚的批评和睿智的见解也较难见到。
“制约论”者所持的论据是,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应当以权力制约权力。这句话很有说服力。遗憾的是,“制约论”在人大监督实践中真正应用起来是有困难的,它似乎不符合我们民族崇礼、尚和、贵同的文化心理。我们的文化传统重礼义、讲中庸、尚和谐,不喜欢走极端、搞对抗、伤和气,这样的传统观念影响深刻,愤切的言词、激烈的辩论、严厉的批评往往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就人大监督来看,监督法规定的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这三种比较有力度的刚性监督方式很少运用,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应该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故而“制约论”虽然在对权力本性的揭示上很到位,但若把人大监督等同于权力制约,容易把被监督者置于监督者的对立面。
正确定位人大监督,重要的是要把手段、方法与目的、效果区分开来。就是说,人大监督从手段、方法上讲是制约,即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用宪法和法律法规予以衡量,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批评、意见和要求,保证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设计的规范运行。从目的、效果来看,则可理解为支持,即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与“一府两院”的工作追求是完全吻合的。
总而言之,人大监督的特性从工具理性讲是制约,从价值理性讲是支持。落实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实践中,就是要通过制约的方法,达到客观效果上的支持。不能把目的当作手段,也不能把手段当成目的,避免对人大监督作教条式和片面化的理解,进而走出认识误区,在人大监督实践中大胆进行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
(转自人民代表网)
(责任编辑 杨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