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王永进同志已向雨花台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雨花台区第十八届人大代表、雨花台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雨花台区第十八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雨花台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王永进同志辞去雨花台区第十八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并公告原选区选民。王永进同志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后,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报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