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办法

作者:时间:2018-10-26点击:692

(2014年8月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支持、保障代表深入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充分发挥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关于增强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实效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方式和要求
     1、在原选举单位的区人大常委会协助下,每位市人大代表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在与其工作单位相近的一个社区(村组)建立联系点,通过参加会议、调研、座谈、走访、接待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听取联系点社区(村组)的意见和建议。
     2、每位市人大代表除与联系点社区(村组)保持经常联系外,还应固定联系2名区人大代表和3名群众,每年同他们见面联系不少于1次,以其他方式联系不少于2次;
     3、根据原选举单位的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市人大代表在联系点社区(村组)或就近的“人大代表之家”参加接待人民群众的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4、市人大代表在联系点社区(村组)公布本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方便人民群众联系。
    二、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内容
    1、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及时了解贯彻情况,推动各项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认真了解和收集联系点社区(村组)、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按照本办法第三项所列处理方式,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问题的解决;
    3、出席市人代会、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活动前,根据会议议题和活动内容,征求联系点社区(村组)、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参加会议和活动做好准备;
    4、主动听取联系点社区(村组)、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自己履职的意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并以此作为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的重要内容;
    5、根据本人的条件和能力,对所联系的困难群众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
    三、市人大代表对人民群众意见的处理
    市人大代表应遵循代表法规定的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对联系点社区(村组)、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通过深入了解情况和认真分析研究,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向市或相关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相关的街道人大工委、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由其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办理;
    2、以代表议案或建议的形式,将有关意见、建议和情况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大会秘书处或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按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3、根据问题涉及的范围,在出席或者列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或者在应邀参加市、区两级人大及“一府两院”召开的相关会议上提出,请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处理;
    4、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可交由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向代表反馈办理结果。
    四、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服务与保障
    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积极为市人大代表联系社区(村组)和人民群众提供服务和保障。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及相关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提出市人大代表联系社区(村组)以及固定联系的区人大代表和群众的建议名单,商市人大代表同意并确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备案。无特殊情况,联系点和联系对象原则上一届内保持不变。
    区人大常委会及相关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应为市人大代表在联系点社区(村组)安排一名联络员,协助市人大代表联系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做好有关意见的收集、整理;相关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及时记录市人大代表在联系点社区(村组)开展活动的情况,每半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通过“市人大代表履职信息管理系统”记入代表履职档案。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于每年年底汇总本区的市人大代表联系基层和人民群众的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