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小组定向定点视察和检查工作规程

作者:时间:2018-10-26点击:450

20131119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关于增强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实效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了规范市人大代表小组定向定点视察和检查活动的开展,切实提高活动质量和实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规程。

一、确定被视察和检查单位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会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民生问题、地方性法规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实施情况等,从全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中,遴选被视察和检查单位,协同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工作机构,帮助市人大代表小组做好与被视察和检查单位的对口衔接工作。

二、制定活动计划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协助市人大代表小组,根据被视察和检查单位年度工作情况,制定活动计划,并通报被视察和检查单位。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三次。每年活动计划应于当年二月上旬完成,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汇总,以适当形式公布。

三、活动形式和步骤

1、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会组织被视察和检查单位,向市人大代表小组介绍其主要职能和工作职责,以及其工作所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市人大代表小组参加被视察和检查单位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听取其情况汇报,了解其工作开展情况;

3、市人大代表小组结合视察和检查专题,采取走访基层单位、召开群众座谈会、约见单位负责同志等方式,对被视察和检查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和检查;

4、市人大代表个人或数人可以持代表证不定期开展暗查暗访,深入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5、市人大代表小组根据视察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定期向被视察和检查单位反馈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市人大代表个人可以及时向被视察检查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可以依照有关程序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四、工作职责

1、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会会同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指导和服务保障市人大代表小组开展定向定点视察和检查活动。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和情况汇总等工作。

2、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会建立由委员会主任亲自过问、副主任具体指导的工作机制;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一名联络员,协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共同做好市人大代表小组视察和检查活动的日常联系和服务保障工作。

3、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会,适时组织市人大代表小组定向定点视察和检查活动的观摩和经验交流等,促进活动健康顺利开展。

4、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协助市人大代表小组做好活动记录和年终小结,建立必要的电子档案;每次活动后及时填写“市人大代表小组定向定点视察和检查活动情况登记表”,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汇总。

5、市人大代表小组召集人根据活动要求,加强与市、区人大常委会、被视察和检查单位的联系沟通,统筹安排好活动的各项环节,调动全组代表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定向定点视察和检查活动的实效。

6、被视察和检查单位应主动向有关市人大代表小组通报工作情况,邀请代表参加有关会议,寄送有关资料,认真听取和办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市人大代表。对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工作机构联系的代表约见工作,被视察和检查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及时安排,听取代表意见,认真处理并给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