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管理的办法

作者:时间:2018-10-26点击:991

2015415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促进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关于增强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实效的若干意见》,就加强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的内容

1、参加视察和调研,包括参加市人大代表小组定向定点视察和检查、代表集体或个人持证视察、人代会前集中视察和年中专题调研,应邀参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等;

2、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等;

3、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

4、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工作机构组织的履职学习会、报告会、座谈会等;

5、应邀参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安排的由市“一府两院”组织的座谈会、旁听庭审、行风评议、干部测评等;

6、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代会,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

7、在基层联系点和“人大代表之家”联系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开展调查研究;

8、向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

9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10、参加其他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工作和活动。

  二、市人大代表履职的考勤

1、市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市或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以及本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每位代表每年参加有组织的代表活动一般不少于三次。市人大代表如果因病、出席上级组织的必须由本人参加的重要会议及其他活动、出国出境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代表活动的,应当在接到活动通知后向活动组织者请假。未经请假不参加活动的,作为无故缺席考核。

2、市、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履职的考勤,考勤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客观、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在市人大代表履职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的情况。

1)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负责填报录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以及办公厅、研究室组织市人大代表参加活动的情况;

2)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填报录入市人大代表参加所在委员会组成人员活动和专业代表组活动,以及委员会组织市人大代表参加其他活动的情况;

3)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填报录入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旁听市法院庭审、督办代表建议等,以及有关单位通过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各项活动的情况;

4)原选举单位的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填报录入本区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参加履职学习会、定向定点视察和检查活动、专题调研、会前视察、代表小组活动,以及在基层联系点联系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等有组织的代表活动的情况。

  三、对市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

市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其进行约谈,督促其增强代表意识,依法履行职责:

1、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的;

2、一年内参加有组织的代表活动少于三次的;

3、一年内未到基层联系点与自己固定联系的区人大代表和群众见面联系的;

4、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对报告履职情况的市人大代表进行测评,不满意票超过五分之一的。

  四、市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

1、市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接受代表辞职的相关工作程序: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岗位变动失去代表性,确需辞去代表职务的;因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经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约谈后无明显改正表现的;涉嫌违纪违法,其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执行代表职务的;本人主动要求辞去代表职务的。

2、市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罢免其代表职务的相关工作程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的;犯罪事实已查清,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需要罢免的。

  五、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公开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统计和汇总,每年一季度在南京人大网站对上一年市人大代表履职的出勤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