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评价标准导则及评价意见处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8-10-26点击:1567

2015916市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工作评价机制,促进代表建议办成率和代表满意率的提高,根据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标准

  提出建议的市人大代表根据承办建议办理工作的主办单位和分办单位的重视程度、办理效能和办理结果,对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类。

  (一)评价为“满意”的,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所提建议具体问题基本解决或年度内能够基本解决的;

  2、所提建议被吸纳到有关政策中,或融入承办单位正在开展的相关工作中的;

  3、所提建议的主要方面得到承办单位认同,并已明确解决问题的目标、时间、步骤和措施的;

  4、所提建议已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承办单位详尽说明了有关情况,建议人表示认可的;

  5、建议所提问题或意见囿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阶段无法采纳或解决,答复内容作了清楚解释和说明的。

  (二)评价为“基本满意”的,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所提建议的主要方面得到承办单位认同,但未明确解决问题的目标、时间、步骤和措施的;

  2、所提建议被承办单位列入有关专题会议研究或有关调研计划,但无实质性进展的;

  3、建议所提问题或意见具有合理性,但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采纳或解决,留作工作参考的。

  (三)评价为“不满意”的,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所提建议经过努力应可办成或基本办成,因承办单位办理不力致未办成的;

  2、答复内容脱离、回避建议主要内容,或答复内容空泛、答非所问、避重就轻的;

  3、非因客观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承办单位未落实承诺事项的;

  4、承办单位轻视建议办理工作,办理过程中未与代表沟通联系,或沟通不及时不深入、经办人员工作态度较差的。

  二、评价方法

  1、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评价,原则上在南京人大网站上进行。代表登录“南京人大”网站()“代表工作平台登录”,进入南京市人大议案建议工作系统,查看本人提出的建议内容和承办单位的电子答复文件,填写《代表建议办理征询意见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答复情况进行评价。

  2、如果代表因特殊情况无法在网上进行查看和评价,可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代联委)索要书面建议答复文件和《代表建议办理征询意见表》。

  3、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由领衔代表对建议的答复情况进行评价。

  三、评价要求

  1、代表收到短信通知或《代表建议办理征询意见表》后,应于15日内在网上完成评价,或将征询意见表寄送人代联委。

  2、代表对承办单位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评价,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3、代表不得通过建议办理为个人、亲属和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要求承办单位违反政策或相关规定采纳不合理建议。

  4、代表对承办单位的沟通、见面要求应积极回应,避免因代表本人的原因影响建议的办理进度。

  四、评价意见处理

  (一)向市人大代表公布评价意见,宣传和表彰办理先进:

  1、人代联委将年度代表评价意见汇总,即时公布在市人大议案建议工作系统,供代表对照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开的办理答复情况进行监督。每年10月份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汇报,评价意见汇总应作为汇报的附件。

  2、对群众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办理后得到代表充分认可、给予满意评价的优秀答复意见,通过新闻媒体、人大网站和刊物等进行广泛宣传。

  3、对领导重视、制度健全、办理规范,建议办成率和代表评价满意度较高的承办单位,按照《南京市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评比表彰办法》,由常委会办公厅会同市政府办公厅每届进行一次表彰。

  (二)建立评估机制,对承办单位办理答复意见和代表不满意意见进行综合评价:

  1、成立由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市政府办公厅有关人员参加的评估组,对办理答复代表表示不满意的评价意见进行综合评估。

  2、评估组认为市人大代表“不满意”评价理据不够充分的,该建议不再重新办理;评估组认为市人大代表“不满意”评价理据比较充分的,应当重新办理。

  3、“不满意”评价意见的重新办理,由人代联委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分别与有关代表和相关承办单位沟通后进行。相关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应当亲自参与重新办理工作,重新办理意见应当于30日内答复代表。

  4、评估组同时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的分类予以审核,对分类不恰当的予以纠正。凡经评估组确定为B类(代表所提问题和建议需要23年逐步加以解决的)的承办件,一律列入跟踪督办范围,由人代联委会同市政府办公厅按照承办单位向代表承诺解决问题的时间节点进行跟踪监督,督促承办单位切实兑现承诺。

  (三)对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较差、代表不满意意见较为集中的承办单位,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在办理工作中有领导不重视、制度不健全、人员不落实,互相推诿、简单应付、办复情况不实、承诺不兑现,超过规定办理期限等情形的承办单位,由常委会办公厅会同市政府办公厅予以书面通报批评。

     2、对代表不满意意见较为集中的承办单位,由人代联委在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关于建议办理工作的年度报告中作出汇报,市人大常委会视情通过审议意见书的形式要求相关承办单位进行整改。相关承办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