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的办法

作者:时间:2018-10-26点击:784

2014613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增强市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密切代表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对代表的监督,促进代表依法履职,根据代表法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强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实效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组织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1、报告时限:

每位市人大代表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向原选举单位报告一次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2、报告形式: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由本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报告其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3、报告内容:

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决定,参加各项选举活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2)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情况。包括出席或列席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会议;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如定向定点视察和检查活动、年中专题调研、持证视察以及履职学习等情况。

3)密切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情况。包括列席区人代会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深入基层联系点,参加接待群众活动,联系区人大代表和群众,听取并反映意见和要求,督促和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4)提高自身素质的情况。包括学习和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支持“一府两院”开展工作的情况。

5)执行代表职务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4、基本程序:

1)制定代表报告履职情况计划。①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总体安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初步意见,报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将听取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列入年度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②年度实施计划应提前发给相关代表,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③在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前一个月通知其做好准备工作。

2)代表撰写履职情况报告。市人大代表撰写履职情况报告要坚持客观具体、实事求是,既反映履职成绩,表达履职感受,也找出问题和不足,客观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报告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0天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3)代表报告履职情况。①市人大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报告履职情况后,到会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可以向其提出问题要求回答,也可以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②市人大代表书面报告履职情况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将其履职情况报告印发到会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与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就市人大代表书面履职情况报告发表的意见和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整理后反馈给代表本人。③出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公开或在何种范围公开。

5、组织领导:

市人大常委会及代表工作机构加强对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各区人大常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密组织,注重实际效果,确保这项工作不流于形式。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在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将代表履职情况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和测评情况,汇总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