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10 月 25 日雨花台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责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常委会确定的各次会议的预定日期, 妥善安排好自身的工作和社会活动,在时间上应服从常委会会议的需要。驻会的组成人员要集中精力从事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参加工作委员会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从事工委的工作,遵守工委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请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离开本市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 无生病等特殊原因一年内缺席全年会议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必要时,可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审议有关议案时,应围绕会议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照规定,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学习培训等活动。在检查、视察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单位提出积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所在代表组的人大代表活动, 与人大代表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五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