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大代表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规定

作者:时间:2012-12-04点击:354

(1998年4月30日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0月25日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一样,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区各级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权利,保障和支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区人大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区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是负责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区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为:

  (一)在人大代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学习代表履职的基本知识和专门知识,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培训。

  (三)参加代表小组和“人大代表之家”的活动,认真做好接待选民和向选民述职工作。

  (四)应邀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集中视察、计划预算审查、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旁听庭审等活动。

  (五)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工作的规定》,代表以小组形式持证开展视察活动。

  (六)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会议。

  (七)根据区人大或者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八)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回答原选区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向原选区述职并接受评议。

  (九)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区人大代表活动应讲求务实、高效和节俭的原则,树立国家 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以街道(开发区)组成若干个代表小组,也可以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大代表联合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每个代表小组推选 1 至 2 名代表为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制定活动计划,召集代表活动,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安排 3 至 4 次。小组年度活动计划应于大会闭会后 20 日内作出,交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对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和调查。

  (三)商议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的提出,视察、检查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

  (五)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

  (六)交流联系选民、履行代表职务的经验。

  (七)提出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代表小组应做好代表参加活动的考勤工作,并于年终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代表因公、因病等原因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向小组召集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第七条区人大代表于每年的年中开展3—5 天时间的专题调研活动,为代表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准备。专题调研的题目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拟定,也可以由代表根据全区工作的大局和实际情况确定。专题调研活动可以由代表小组进行,也可以结合代表的意愿和本人的职业等情况组成专题调研小组进行。

  第八条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区人大代表于每次大会召开前开展 1—3 天时间集中视察活动,为参加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作准备。

  第九条 区人大代表在视察、检查和调查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各街道(开发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在组织代表视察、检查和调查研究结束后,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情况报告或调查研究报告,报送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理,交区人大常委会转有关单位和组织研究处理后答复代表。

  第十条 区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就宪法、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有关机关要在一周内将接待的时间和地点告知代表本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在一个月内将有关处理情况答复代表本人,同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各街道(开发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联系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区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可以通过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代表论坛、代表热线、代表(电子)信箱、人大网站等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反映的有关问题和由代表转交的群众申诉、控告、检举等信件,应及时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由有关机关、组织负责答复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加强督办工作。

  第十二条 区人大代表应及时填写《雨花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卡》。区人大代表小组召集人应于每年年底对本代表小组代表的履职情况记录进行查验,并填写评价意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定时将《雨花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卡》汇总,对填写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以适当方式向代表通报。

  第十三条 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定期向代表通报有关情况及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区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享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当出现侵犯代表合法权益的情况时,代表应首先向当事人申明代表身份,并尽快与区人大常委会取得联系,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第十五条 区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职务占用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年 15 天左右。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执行职务应当按正常出勤对待, 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时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相应增加,享受前款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六条 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并随着实际工作的需要逐步增加。

区人大代表履职期间,有关部门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后勤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区人大代表应增强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主动性和责任心,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