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坚持完善专题询问制度

作者:时间:2017-05-08点击:443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巡视员傅文杰说:“毫无疑问,专题询问这项制度还会进一步坚持、进一步完善。”“宪法规定‘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国务院领导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有之义。”
  专题询问是人大履职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代表法第十三条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后来这一做法已不仅仅局限在人大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也可以进行专题询问。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年内将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汇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同年6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多位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进行专题询问。2014年12月28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到会实事求是、坦诚客观地回答询问,展现了责任政府的良好形象。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以来,首次由国务院副总理到会应询。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专门出台了《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专题询问提出了更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办法,指出“专题询问把涉及改革难度大、存在问题多、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报告议案确定为专题询问的选题”。
  广州市人大也作了积极探索,自2011年6月首次专题询问“同德围地区居民出行难”以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举办了多场专题询问,选题涉及被征地农村留用地、食品安全、市容环境管理、财政审计等多个领域。2015年10月27日,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题询问工作办法》,对专题询问的原则、选题的确定、询问的形式、参加询问的人员、询问结果的落实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的一系列专题询问有力地促进了政府工作,很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同时也进一步彰显了人大的职责和地位。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还存在很多不足,最主要的是对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缺乏及时回应,比如交通领域的停车费涨价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年票问题、互联网专车问题、限牌限外问题等等,此外还有环保、文物保护、教育等领域的诸多问题。往往社会上已经在热烈讨论甚至争论,却听不到人大的声音,也看不到人大的作为,显得有点缺位。
  专题询问是人大回应社会关切的一种很好的方式,应该不断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
  首先在观念上必须明确,专题询问既是一种法定职权,同时也是人大应尽的义务。正如傅文杰巡视员所说,“宪法规定‘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国务院领导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有之义。”我们国家的制度设计表明了人大有权向政府提出专题询问,这种权利并且通过法律固定了下来,这是非常清楚明白的。其次,人大由公众选举产生,他们必须要表达民意、落实民意,回应社会关切,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应有之义,否则的话“代表”之名就名不副实了。因此当社会上产生了公众强烈关注的热点焦点,人大必须要作出回应,这是人大的应然之责。
  其次制度上还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要扩大人大代表的参与度。现在的专题询问基本上由人大常委会主导,人大代表的参与度相当有限。可以考虑逐步扩大代表的参与度,比如若干名代表联名提请常委会进行专题询问。代表来自一线,生活、工作在一线,跟公众的接触更密切、更广泛,更清楚公众的关切,他们的参与可使专题询问更接地气,进一步密切人大与公众的联系,使专题询问发挥更好的作用。
  再次专题询问的后续也应该有相应的制度安排,避免“问了也白问”的情况出现。对于专题询问提出的建议意见,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专题调研,以便进一步了解落实情况。对一些暂时存疑的问题,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限期答复,以确保询问的效果。同时进一步向媒体、社会公开,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共同促进工作不断向前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