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如何加强和改进对条管单位的监督

作者:时间:2017-09-25点击:666

  “是否有权监督驻地条管单位”,对这个问题,曾在和正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人可能思考过、争论过。笔者根据江西省都昌县人大常委会多年来对条管单位开展的监督实践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试着从县级层面谈谈个人看法。

  为何要监督条管单位

  对条管单位监督的社会争论主要持正反方。正方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任何单位都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所以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对条管单位拥有无可厚非的监督权。反方则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监督条管单位的情况下,县级人大常委会只能依据监督法对同级“一府两院”进行监督,而条管单位不属于本级“一府两院”范畴,对条管单位进行监督,逻辑上说不通,法律上不允许。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孰是孰非暂且不论。但可以肯定的是,都没有准确厘清县级人大常委会同驻地条管单位的监督关系。那么,县级人大常委会到底能不能监督驻县的条管单位呢?本人是持肯定意见的,具体理由有三:

  法律有要求。首先从宪法原则上说,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并不能单纯地理解为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三个机构的监督,正确的理解应该是人大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监督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通过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因此,凡是在县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管理公共事务,行使司法权,开展侦查、检察和审判活动,都应该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也就是说,不论是经营管理类还是行政管理类的条管单位,只要其依照法律授权,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工作,即使从组织架构上不隶属于县级政府管辖,也应当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其次,虽然监督法本身没有明确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对条管单位进行监督,但许多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特别是监督法实施办法,对此问题做出了肯定回答。如江西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垂直管理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内的执行。所以说,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条管实施监督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具体的法律规范上,都是具体而明确的。

  人民有期待。目前,大多数条管部门处于垄断性地位,掌握一些特权,尽管近几年大多条管单位加大力度,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所提升,但吃、拿、卡、要现象仍时有发生。其自身存在的近亲繁殖、过分强调部门利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群众深恶痛绝,极为不满。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通过多种渠道反映情况,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切实担负起监督职责,督促条管单位按照人民的意愿转变作风、扎实工作,能够把对行业上级负责和对人民负责有机统一起来,回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正确轨道上来。

  现实有需要。一方面,没有纳入人大监督体系的条管单位数量庞大,且呈增多趋势。近年来,垂直条管单位除中央直属和省直属外,有些地级市也有意识地将部分原隶属县级政府的部门转化成市垂直管理,在县级层面,形成了中央、省、地级市三级条管单位同驻的现象,令人眼花缭乱。十八大后,随着行政体制改革进入更深层次,原来属于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环保、审计等部门也将可能收归省管。如此多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承担公共事务管理的条管单位,如果不纳入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范围,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那么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宪法和法律在地方正确实施的重大职责将面临巨大挑战。另一方面,上级人大常委会对驻县的条管单位监督存在盲区。根据法律规定,条管单位受同级人大及常委会监督。换句话说就是驻县级的中央、省、市直属条管单位,除地方性法规已经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其开展执法检查外,理应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及省、市级人大及常委会监督,但鞭长莫及,形成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了”这一尴尬局面。

  完善对条管单位监督

  由此可见,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条管单位的监督,不仅很有必要,而且迫在眉睫,急需加强和完善。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地方政府机构越来越少,垂直管理机构越来越多。无论是属地管理还是垂直管理,其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变,接受人民监督的宪法原则也没有变。因此,地方人大在对条管单位实施监督过程中,要消除顾虑,积极、大胆,理直气壮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要对条管单位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之不断增强人大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条管单位情况特殊,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条管单位实施监督,照搬照套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模式是不行的,找准监督的切入点很关键。一是要用好用活执法检查这一法律监督手段。要把法律监督作为对条管单位监督的突破口,通过组织人大代表对条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调查、视察等活动,将执法监督延伸到工作监督,不断提高条管单位的法律意识。二是改进工作评议的方式。在对条管单位的监督实践中,工作评议是运行较为成熟、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县级人大常委会要总结经验,举一反三,把对条管单位的监督更深入地推进。三是要以督办代表建议和群众来信来访为契机,提高条管单位的宗旨意识。条管单位担负着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工作,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利益息息相关,对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反映涉及条管单位职能的热点、难点问题,县级人大常委会要督促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政策和条件许可的问题欠拖不办、敷衍塞责,要及时启动刚性监督程序。

  完善措施,注重实效。加强和改进对条管单位的监督是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新课题,有很多法律和现实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因此,县级人大常委会对垂直单位开展监督工作时,既要敢于监督,也要善于监督;即要把握分寸,也要注重实效。一是要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采取上下联动监督的方式,适时将上级人大对垂直单位的监督课题引入县级人大常委会。二是加强与垂直部门的联系,更多地邀请条管单位负责人列席县级人大各种会议,参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帮助他们了解人大履职特点和要求,提高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三是合理运用监督成果,将人大监督结果及时报告上级人大和条管单位的主管部门,让其成为评价工作、人事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从而对条管单位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