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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的若干规定
(2020年7月30日雨花台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进一步提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质量,促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雨花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报告,是指“一府一委两院”及政府有关部门受政府委托,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纳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议题安排。
第四条 报告工作的机关要认真做好报告材料的准备工作,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地反映实际工作情况。
第五条 对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或委托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提供参考。
第六条 “一府一委两院”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工作。受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应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工作。与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相关的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
第七条 报告人和列席会议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回答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询问,解答或说明相关问题。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如举行分组审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须按要求派相关负责人到各组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的“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表决。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如不满意票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工作报告不予通过。
第十一条 对未通过的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在下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再次接受审议和表决,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延期。
第十二条 重新报告仍未通过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提出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可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