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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的工作方案
(2023年8月29日雨花台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和监督实效的意见》(宁委发〔2014〕2号文)以及《关于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的实施办法》(雨人常〔2015〕21号文),为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任命干部的监督,促进“一府一委两院”更好依法履职,今年拟安排4名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1名法院副院长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为确保本项工作取得实效,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时间安排
履职报告时间:2023年9月下旬
二、履职报告人员
1、区水务局局长王瑞荣;
2、区城市管理局局长石明舟;
3、区投资促进局局长欧仁谷;
4、区行政审批局局长李茜;
5、区法院副院长祝怡。
三、组织领导
履职报告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人代联工委负责履职报告工作的总体安排与协调;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室负责组织了解相关被任命人员的履职情况,跟踪检查相关整改工作。
四、工作方法
1、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相关被任命人员依法履职和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代表建议等情况的报告;
2、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相关被任命人员的履职报告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
3、区人大常委会向区政府、区法院反馈满意度测评结果并做好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工作。
五、工作步骤
履职报告工作主要分成三个阶段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筹备阶段(8月中旬至9月中下旬)
1、8月30日前,召开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工作方案,成立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的调研工作组,并印发预备通知;
2、9月6日前,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卞艳艳牵头,召开履职报告筹备部署会议;
3、9月12日前,相关被任命人员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室提交履职报告(征求意见稿);
4、9月17日前,区人大常委会调研工作组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采取走访、视察、座谈等方式,了解5个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被任命人员履职情况,整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5、9月28日前,召开主任会议,各组汇报走访调研情况以及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相关事宜;
6、9月29日前,将相关被任命人员的履职报告提前印发至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实施阶段(9月下旬)
7、9月30日前,召开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开展履职报告和测评工作:
(1)被任命人员报告履职情况,每人报告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2)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采取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测评结果会后向4个部门和法院主要负责人进行反馈并向区人大代表进行通报;
(3)各相关委室根据审议情况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书,交由相关单位按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办理程序进行处理。
(三)跟踪督办阶段(10月上旬至12月下旬)
8、相关单位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办结,并将整改落实情况送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室征求意见,最终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9、在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期间,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室应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10、根据需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听取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或建议常委会会议听取处理结果的报告;
11、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代表通报。
六、工作分工
1、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工作分工:
(1)人代联工委负责草拟工作方案,并报主任会议研究通过;
(2)办公室负责通知5名被任命人员报告履职情况;
(3)各相关委室做好与5名被任命人员的沟通联系工作,并对履职报告进行初审;
(4)各调研工作组开展对5个单位的走访和座谈活动;
(5)各相关委室综合整理走访、座谈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形成审议意见书,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满意度测评结果,印送区政府、区法院及5名被任命人员;
(6)各相关委室负责督促5个单位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并于会后两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2、5个报告履职单位的工作任务:
(1)安排单位办公室主任作为联络员,联系、协调相关工作;
(2)协助做好区人大常委会调研工作组走访调研工作;
(3)9月12日前,将履职情况报告送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室初审;
(4)相关被任命人员在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报告履职情况;
(5)收到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后,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在会后两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