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和审查把关长效机制

  完善人大代表提名推荐和审查把关机制是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的重要环节。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代表的提名办法作了相关规定,对规范人大代表提名、推荐、考核和审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在换届选举过程中,认真贯彻有关法律规定,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有效保障了县乡人大代表提名、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政治意识的增强,在人大代表的提名、推荐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辽宁拉票贿选案发生之后,中央对加强和完善人大代表提名推荐机制,做好代表候选人的考核审查工作,把好人大代表的入口关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何在法定时间内,把法律规定的提名推荐程序和中央提出的考核审查机制有效衔接起来,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迫切需要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对人大代表的 提名机制进行探索创新。笔者结合有关实践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借鉴。

  依法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按照法律和换届选举文件要求,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可分为三个层次。

  县级政党、人民团体的提名工作。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有关方面,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名单,作为县级政党、人民团体提出的候选人,下分到有关选区进行提名推荐和选举代表。同时,统战部门协商有关方面可以提出党外代表人选交组织部门和选举委员会统一审核后,交由乡镇分配到各选区做为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候选人提出。县乡人大依据代表的履职情况提出基层连任代表人选名单,经选举委员会统一审核后,交由各选区提名、推荐。人选是党政干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可作为政党、人民团体提名;人选是基层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可以以选民 10人联名形式提出。

  乡镇政党、人民团体的提名工作。乡镇党委的提名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要统筹做好辖区内县代表选区中政党、人民团体的提名工作;二是要统筹做好乡、村两级党组织对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工作。

  选民 10人以上联合提名工作。在县乡人大选举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各选区选举领导小组认真宣传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条件和提名方法,组织本选区选民按照应选代表名额,由选民 10人以上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报选举委员会进行汇总审核。

  分层级做好代表候选人考核审查工作

  按照中央和省委文件要求,党委组织部门承担组织对代表候选人的考核、审查工作。应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统战、政法等部门和人大有关机构,对代表候选人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行、廉洁自律、履职能力、群众基础、遵纪守法、社会形象以及代表身份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察。

但由于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 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初步人选数量比较多,一般比应选代表总名额多一倍以上。如果全部都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直接组织考核、审查,工作量太大,所需用时间比较长,在法定时间内完成这些工作难度比较大。因此,可以分层级进行考核审查。大体可以分为县乡两级分别组织考核审查。一是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直接组织对县级政党、人民团体提名下分参选的人选进行考核审查。二是由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组织对辖区内乡、村两级党组织、人民团体提名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和辖区内各选区选民 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进行考核、审查。

  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经考核审查后,不符合提名条件的撤回提名,符合提名条件的由县乡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分别汇总整理。属于县级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报县级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属于乡镇一级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报乡镇党委会议批准。然后,作为政党、人民团体提出的候选人下分到对应选区,同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合并作为本选区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于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分别以县乡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在选区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各选区领导小组在选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要做好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以适当的方式,组织选民酝酿讨论候选人,积极、主动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并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为保证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有章可循,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在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之前,各选区要科学制定选举办法,明确代表候选人的具体差额比例。建议差额比例一般比应选人数多一人为宜。这样,可以保证选举时候选人的得票数比较集中,容易实现一次选举成功。

  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办法有三种情形:一是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没有超过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则可以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二是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要在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是如果经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仍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根据选举办法中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之后,分别报县乡选举委员会审核,选举委员会要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个人身份、素质条件和各选区的结构比例、差额比例等进行综合审核把关。符合条件的,交各选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选区在初步候选人中重新协商确定。

审核无误后,于选举日的 7日以前在选区张榜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组织投票选举

  选举法对选举的投票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各选区领导小组在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投票选举工作。选举时,可以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在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据此,设立投票站是主要的选举方式,召开选举大会是辅助方式,特殊情况下以流动票箱投票作为特殊的补充方式。在各投票站和选举会场分别投票后,统一组织计票,计票结束后在选区公布当选结果。对只有一个选举会场的选区,在计票结束后就可以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另外,在换届选举过程中有两种情况可以做特殊处理。一是为保证抽出县乡干部分包指导各选区的选举工作,县直和乡镇直的选区可以提前一天进行投票选举,以便在选举日抽出骨干力量指导基层选区的选举工作。二是在少数领导干部代表候选人因人事调整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可以预留少数选区延迟时间进行选举。等人事调整到位后,这些选区再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按照法律规定的十五天以后进行选举。以保证在法定时段内把全部代表选举出来。

  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代表选举结束后,由县乡选举委员会分别汇总整理,报本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2015年修改后的选举法对代表资格审查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条件。二是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三是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查后,要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并公布代表名单。

  通过这些措施,促进党委文件和法定程序的有效衔接,完善人大代表提名推荐机制,科学安排考核审查工作,以保障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