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落实“三统一”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保证。现阶段,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要从体制机制上保障和落实“三统一”原则,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完善领导机制改进和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对人大的政治领导,应从强化和保障领导体制和工作体制等方面入手。

  强化领导体制,坚持党对人大的政治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从目前党对人大领导的组织体系看,主要是通过由同级党委书记同时担任同级人大主任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实施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体现了党在人大工作中的核心领导地位,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一方面应坚持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总体工作布局,建立人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两次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专题研究一次人大工作,协调解决人大工作和人大自身建设方面存在的困难及问题。另一方面要着力加强和改进党委决策、人大监督、政府执行的运行机制,支持和保障人大与“一府两院”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各级党委讨论决定关于地方事务的决策和主张,事先应主动听取和征求同级人大的意见,需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决议、决定的,可作为建议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善于把党的正确主张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政府的重要工作通过人大法定程序上升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

  完善保障机制,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首先应落实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措施。凡是党委书记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要坚持用一定时间和精力抓人大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其次党委常委会议应通知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党委书记担任的,应通知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列席。党委召开全局性工作会议、组织重要活动应通知同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委员参加。再次党委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和重要决策建议,按照法定程序提交人大常委会决定。党委推荐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应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党组介绍有关情况。人大常委会党组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主动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置于同级党委的领导之下,自觉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决策部署贯穿于人大工作之中,坚持重大事项、重要活动、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围绕党委确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在人大各项工作中的贯彻和实现。

  强化制度进一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建立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加快民主政治建设。目前农村村级和城市社区组织以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实行直选制度,人民民主选举的权利得到保障。现关键是要不断丰富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载体,加强各层次各领域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体制机制,畅通民意渠道,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积极探索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民主等具体的人民民主实现的各种有效形式,更广泛地组织和吸引人民群众参与基层民主的实践,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并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按照宪法的规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各级人大一是应围绕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完善人大制度机制,尽快建立和完善履行监督职能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听审报告、工作评议、干部履职、司法监督、议事决策、票决测评、追踪督办、二次审议、绩效评价等制度体系,完善会前视察、会中审议、会后督办机制,进一步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制度的实施,促进人大监督的规范化、科学化。二是着重应从完善民主决策机制、民主审议机制、民主测评机制、监督公开机制、绩效评价机制等五方面入手,对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如决定权、质询权、视察权、审议权、建议权、任免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等,要完善相应的操作程序和方法,不断完善议题选择、立法征集、质询询问、公开监督、公民旁听、工作保障等体制措施,对履行职权所必须的“三会”程序性的制度依法进行修改完善,从制度上加以确认和规范人民如何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国家权力如何运作。三是针对人大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快制度创新,建立程序严密、内容充实、考核科学、制约有效的监督工作责任落实机制,逐步推行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议题,从议题选择、目标制定、决策出台,到工作实施、组织视察,会议审议、民主决策,再到审议意见转办督办、督促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反馈、结果公开等环节的全过程进行量化分解、考核测评工作效果,加强对监督对象动态监督和对人大监督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对外公开结果,不断增强监督效能,提升工作水平。四是要紧抓各个相关环节,深入探索有效行使人大法定职权的形式和途径,大胆采取明察暗访、民意问卷、百姓问政、行风评议、汇报履职、专题询问、特定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把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把监督人与监督事、把程序性监督和实质性监督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不断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五是通过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同选民联系制度,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制度,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制度,代表持证视察制度,约见“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负责人制度,专题询问制度,重大政情况通报制度,结果向社会公开制度,广泛倾听民声民意,拓宽人民群众知情知政的渠道,扩大参政议政的范围,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从机制和程序上保证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

  坚持对外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人大监督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审计审查公开、财政预决算(重点是“三公经费”和预算外收入)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对外公开制度,健全民主议事决策、民主监督制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对涉及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民生工程在作出决定前,应通过座谈、听证、评估、询问、质询、百姓问政等途径,广泛倾听民意、征集民计,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同时要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扩大公开范围,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配套保障机制,依法规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适时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网络、公报和对外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事项,实现阳光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落实保障措施加快民主法治建设

  完善立法体制,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一是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明确地方立法权力边界、立法权限和范围,强化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可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提交人大审议批准。二是完善立法征集、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三是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广泛征求民意,凝聚民智。四是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五是坚持科学立法、开门立法,阳光立法,丰富立法实践,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加强法律监督,维护法律尊严。一方面要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组织国家机关人员向宪法宣誓、开展执法检查等活动,加大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监督法律执行,坚决纠正各种违宪违法行为,做到“法有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另一方面要围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大代表旁听司法办案依法监督制度,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依法办案和错案追究制度,加大对政府依法行政与公检法司法办案的监督,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司法的公正,切实维护法人、社会自然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加大普法宣传,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坚持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纳入五年普法规划,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对象、不同时期,突出不同普法重点,深入开展法治教育活动,加强法治文化道德建设,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民主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带头学法、知法、尊法、守法,促使在全社会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用法治实现和保障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推动依法治国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