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及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的说明

作者:时间:2017-03-02点击:1006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就《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作如下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主任会议经过讨论,提出了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这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主要是借鉴往届人员配备情况,并考虑到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要求,以及工作的延续性、代表性,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出的建议人选。

各工作委员会因属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没有规定其组成人员必须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或者在代表中产生,因此,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工作范围、专业要求以及以往惯例,提出委员建议人选,提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现在提交常委会审议。

各工作委员会成员在构成上,力求做到人大工作专职性和业务工作的专业性相结合,成员中有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基层人大代表,有业务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尽可能做到结构的合理性,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根据《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工作机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的规定,本次会议不再提请通过各工委主任、副主任名单。

因日常工作中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和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和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为合署办公形式,因此不再另行提出内务司法工委和预算工委委员名单。

建议名单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