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9日雨花台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决定》(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中共南京市雨花台区委印发<关于健全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雨委发〔2017〕25号)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且利用下列资金的单体建设项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
(三)国有资本经营性预算安排;
(四)政府债券安排;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
第三条 区政府应当坚持量入为出、尽力而为,民生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和资金管理机制,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举债或融资搞项目建设,严防各类政府性债务风险。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应当与政府管理相衔接,坚持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全程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结合、内容监督与绩效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程序
第五条 区政府提出投资项目初步方案前,应当邀请区人大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参与。区人大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应当深入调研,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区政府每年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同时,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编制情况。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资项目计划汇总表,含项目名称、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总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年度投资额。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提交区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可组织由法律、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审计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组,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提交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和区人大财经委及常委会预算工委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审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中需要撤销项目、新增项目或调整项目建设内容以及调整投资额的,区政府原则上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20日前提交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方案,由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提出初审意见,经区人大主任会议听取初审意见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区政府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半年度及全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监督内容与形式
第十三条 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体现下列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依据、实施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代建单位)、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额、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年度建设内容等;
(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说明,包括项目立项依据、批复文件等,经过听证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交听证情况和听证结论;
(三)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说明,包括项目规划、土地预审、环境影响预测、社会风险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情况,以及资金平衡方案等;
(四)项目实施的效益性说明,包括经济、社会、生态等预期效益。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围绕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工程的可行性、投资的效益性、资金来源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三)项目实施是否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项目决策过程是否科学、民主、规范;
(五)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资金安排是否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六)项目实施是否严格履行了“工程管理、工程建设、工程审计”必备程序,必要时可听取专项报告。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监督,每年应对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的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跟踪监督的形式:组织代表视察、听取和审议报告、询问、质询、专项调查、专项审计等。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投资项目提出的意见建议,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其他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应当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组织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人大常委会也可以直接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区政府或者任免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人员,可以依法罢免或者撤销其职务。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或者不如实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资金来源的,不按批准计划执行的;
(二)不执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或对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新增、变更、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
(四)其它妨碍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监督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