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暂行办法

作者:时间:2023-03-31点击:100

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

审查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暂行办法


2023330日雨花台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人大常委会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为计划)的审查和监督工作,发挥计划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以下简称为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为五年规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计划调整方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监督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财经委员会)负责对计划草案、计划调整方案草案的初步审查;承担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计划、计划调整方案和监督计划执行的具体工作。

  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相关委员会)参与财经委员会的计划审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应当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计划的决议、决定,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计划的审议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计划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六条 实行计划审查监督公开,与计划审查监督有关的报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七条 区政府应当在每个计划年度或五年规划结束前完成下一个年度计划草案或下一个五年规划草案的编制工作。

  区政府在编制年度计划草案时,应当专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和年度重大项目建设计划草案。

  区政府在编制五年规划草案时,应当与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同步编制拟纳入总体规划的专项发展规划草案。

    第八条 计划编制过程中,区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区发改部门)应当于计划草案提交区政府审定前,征求财经委员会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相关委员会的意见。

  计划编制过程中,区发改部门应当征求区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计划安排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区发改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年度计划草案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区发改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计划草案应当包括:

  (一)上期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计划的原则和依据;

  (三)计划期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发展战略和布局、主要目标和指标体系、主要任务和发展重点、完成目标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四)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和重大项目建设计划草案;

  (五)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民生等有重大影响及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大事项;

  (六)初步审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财经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年度计划草案的十日内、在收到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的十五日内,对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上期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计划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三)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四)年度计划安排与五年规划是否相衔接;

  (五)主要目标、指标安排是否科学,是否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六)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可行,资金平衡方案是否落实,是否与财政预算相匹配等,具体执行雨人常〔202229号文件相关规定;

  (七)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财经委员会对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区发改、财政、规资、住建、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相关询问。

    第十一条 财经委员会对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应当就计划编制情况提前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区大及其常委会各相关委员会和区人大代表的意见。

  财经委员会对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必要时,财经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员协助做好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财经委员会对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形成初步审查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上期计划执行情况和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决议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计划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执行计划、改进计划管理、加强计划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财经委员会对计划草案的初审意见,交由区发改部门研究处理,区发改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在收到初审意见的七日内,将计划草案的修改情况向财经委员会反馈,初审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财经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和区发改部门对财经委员会初审意见的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全体区人大代表。

    第十三条 区政府应当于每年的十二月和五年规划实施最后一年的十二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期计划目标预计完成情况和计划目标编制情况。

  对未完成计划的指标,区政府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书面说明,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区政府应当将上期计划执行、计划草案的报告及计划草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

  

第三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计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六条 区政府应当在每年的七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计划执行情况。

  区政府一般应当在五年规划实施第三年的十二月期间,将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区政府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区政府及其发改、统计部门以及计划执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相关询问,并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财经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和监测分析,并形成调查结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的实现情况;

(二)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三)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及重点投资项目的绩效;

  (四)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及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情况;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其他应该监督的事项。

  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就计划执行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区发改部门应当按季度向财经委员会报告经济运行情况和重大项目实施情况;区统计部门应当按月向财经委员会报送主要经济指标统计分析资料及相关报表;计划主要指标涉及的其他部门,应当按季度向财经委员会报送本部门指标完成情况和相关报表等资料。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年度经济工作会议、经济形势分析会议时,应当邀请财经委员会列席。

  

第四章 计划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区政府在计划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出调整:

  (一)主要计划指标需要调整的;

  (二)列入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推迟或取消的;

  (三)新增政府投资项目的;

  (四)其他重大事项需要调整的。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当年十一月;五年规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应当和规划的中期评估一起进行,最迟不得迟于规划实施第四年的五月。

    第二十一条 区发改部门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交计划调整方案草案。计划调整方案草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调整的指标和项目、保证调整计划执行的措施,同时,应当报告上一阶段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财经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计划调整方案草案的十日内,对计划调整方案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报告。

计划调整方案草案的初步审查,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调整计划的议案或报告、计划调整方案草案及其他有关资料提交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草案和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后,应当作出是否批准计划调整方案草案的决议。

  经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及批准决议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的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计划调整方案,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