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系列文件精神(中办发[ 2017]10号、苏发[ 2017]8号、宁委发[ 2017]22号),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做好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依法治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全区带有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依法行使决定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
二、工作的重点和范围
1、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点。
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听取审议本级“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工作重点。“一府两院”要将工作中的大事要事、重大举措,反映在当年向区人大所作的有关报告和提交的有关文件中,并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征求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2)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3)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4)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
(5)上级政府授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事项;
(6)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2、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
(1)区人民代表大会或上级人大常委会授权讨论决定的事项;
(2)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重大措施;
(3) 推进依法治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措施;
(4)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安全、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和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
(6)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本级财政决算;
(7)本年度政府债务限额;
(8)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9)本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10)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3、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1)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2)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3)区对街道(园区)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及其调整情况;
(4)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和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
(5)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外,区人民政府参与的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科教文卫、社会保障等民生项目以及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参与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城乡建设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6)事关本行政区发展重点和长远发展的改革举措;
(7)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8)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保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
(9)对本区文物古迹、城乡风貌、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及实施中的重要情况;
(10)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11)区人民政府履行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职责情况,以及国有资本年度经营情况;
(12)住房、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改革方案及相关基金的收支与管理情况;
(13)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14)贯彻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15)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意见;
(16)区域范围内的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
(17)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的实施方案;
(18)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19)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20)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流程
1、重大事项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1)建立联席会制度。由区委办牵头,会同人大办、政府办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联席会,及时通报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沟通协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
(2)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的确定。区人民代表大会议程草案的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应报区委同意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3)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计划的确定。每年区人代会召开前,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年度重要工作安排,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建议。区人大办根据联席会议建议,汇总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政府事先向人大报告的重大决策的项目意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区委,经区委批复同意后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方面应当依法及时提出。
(4)增加重大事项议题的处理。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之外,因需要增加的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应当经联席会议沟通研究后提出建议。建议增加区人大常委会议题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区委同意后列入区人大常委会议程。建议征求区人大常委会意见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或主任会议研究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5)重大事项议案的撤回。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联席会议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区委同意后,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2、审议决定的程序
(1)重大事项议案的内容。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由提出议案或者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向会议作出说明,相关议案和报告应当在会前十五天送交区人大办。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与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
(2)重大事项议案的初审。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可以由主任会议听取有关机关的报告。
(3)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方式。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形成审议意见,转送“一府两院”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由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提高依法决策水平的重点。加强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草案的合法性、科学性审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可以依法组织调查委员会或者责成有关工作机构,就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报告拟定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对涉及民生重大问题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公开征求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在调查过程中,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提供协助。
3、保证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1)加大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力度。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加大决议决定的宣传力度。
(2)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或者决议决定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完成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分阶段报告。
(3)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的,区人大办应当在闭会后七日内将审议意见转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将研究处理情况征求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意见后,于2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4)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由“一府两院”负责人或者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5)“一府两院”在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过程中,认为需要变更决议、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报经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6)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请擅自作出决定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
应当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不报告的,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不执行、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责令其改正,也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