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约束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作者:时间:2018-10-26点击:189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逐步进入“深水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利益群体分化与冲突加剧,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和愿望不断增强;另一方面政治参与渠道逐步畅通与参与乱象横生同时并存,基层民主、协商民主等实践快速发展,群体性事件、网络炒作等无序参与事件也层出不穷。与民主实践活跃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重大社会公共事件上的缺位和失位,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高度期望和低参与度。

  相应的是部分代表履职也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现象:一是履职不积极、不主动。有的把代表职务作为一种荣誉,没有职责意识,有的甚至一届内没有提过一件议案或建议,没有参加过一次闭会期间活动,成为所谓的“会议代表”“休眠代表”“举手代表”。二是履职不认真、不负责。有的会议期间迟到早退、随意应付,会议材料不认真审阅,会议期间打瞌睡,有的对民情民意置若罔闻,提出议案和建议不严肃,审议发言敷衍塞责,有的把闭会期间活动作为社交平台,忙于应酬、联络。三是履职不规范、不正当。有的越权干预行政和司法工作,有的借代表职务谋个人私利,解决个人或亲属问题,有的甚至以代表“头衔”为保护,行偷税漏税、违法乱纪等行为,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当然,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甚至涉及体制性问题,但代表履职约束制度建设的不健全、不完善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因此要促进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职尽责,必须从制度上加以推动。要通过建立健全代表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乡镇人大代表的行为,使乡镇人大代表履职有章可循。一是要建立代表监管制度,严明组织纪律,对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经常不参加代表活动的代表要给予警示,对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乡镇人大代表大会的,要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二是要建立代表任期考核制度,记录代表任期间的履职情况和所发挥的作用,增强代表履职意识;三是要逐步推行代表述职制度,开展选民评议代表活动,使代表的履职情况置于选民的监督之下,增强代表的紧迫感、危机感;四是要建立表彰制度,对履职情况好的代表进行通报表彰,以点带面促使其他代表增强履职的责任感,从而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转自:江苏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