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书督办办法

作者:时间:2016-07-27点击:451

2016726雨花台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证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书督办办法》、《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议意见交办反馈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应于审议意见书发出两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提交前,“一府两院”应当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征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意见。

第三条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分工,加强与办理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对一府两院办事机构送交的研究处理情况提出意见,跟踪督促审议意见书的办理落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调研视察。

第四条审议意见书发出两个月后,主任会议听取区人大工作机构关于督办情况的汇报。

第五条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议题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分管负责同志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关于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六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书情况报告后,对重点议题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无记名满意度表决。如不满意票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报告办理情况。对再次报告不满意票仍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区人大常委会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处理。

七条 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书情况的报告、常委会满意度表决结果,应当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