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作者:时间:2020-02-14点击:552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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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已由南京市雨花台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2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214日起施行。

  

  

                                雨花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214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214日雨花台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确保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举全区之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结合本区疫情防控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全区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雨花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全区各级各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当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大资金保障力度,逐级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区、街道(园区)、社区等防护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全力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各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做好有关疫情防控工作,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落细落实防控工作;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警务室、居民委员会对未集中医学观察的与患者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实施健康告知、健康监测、居家医学观察、居家防护指导等措施。

居民委员会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健康告知、人员往来情况摸排、人员健康监测等工作,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科学有序专业地开展疫情防控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定期通报疫情防控、人员流动、交通运输等相关信息,加强对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的协同追踪和监测,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

各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听取合理化建议。

三、区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在疫情排查、隔离观察、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可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关闭、封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集中收治隔离等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在采取相关应急管理措施时,各街道(园区)要按照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原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实事求是做好防控工作,不搞简单化一关了之、一停了之,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四、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依法做好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经营服务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服从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防控措施安排。

五、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当关心和保护一线医护人员和其他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严防一线人员感染;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给的统筹力度,优先保障病人救治和一线医护、疫情防控工作对相关物资的需要。

发展和改革、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财政、住房建设、农业农村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力度,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行为,保障居民正常生活需要;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

区人民政府以及民政、卫健等有关部门,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受赠财物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发放、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六、区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园区)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要努力把新冠肺炎影响降到最低,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采取扶持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支持、推动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

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要求,统筹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工作,强化属地责任,指导帮助企业、学校做好复工、复产、复课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教学、工作秩序。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不见面审批的优势,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高效优质地满足办事需求。

  七、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信息公布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科学防控知识,宣传政策措施和防控工作,回应群众关切,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营造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的舆论氛围。

  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对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区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

八、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对扰乱医疗秩序、隐瞒谎报疫情、制售伪劣防护产品、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司法机关应当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依法积极履行职责,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人民法院应当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及疫情防控的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各类违法犯罪。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及时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齐心协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发挥代表作用。

九、单位和个人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隐瞒病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等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全区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坚定必胜信念,坚守防控阵地,坚持履职尽责,众志成城、攻坚克难、万众一心、同舟共济,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