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情况的报告

作者:时间:2017-04-25点击:546

区法院院长陶红

2017425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议题安排,我代表区法院向本次会议报告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请予审议。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如何解决好婚姻家庭纠纷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年来,区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责,狠抓案件审理质量,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权益,圆满完成了各项审判任务。

一、近三年来区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概况

2014年至2016年,区法院共受理婚姻家庭案件1565件,分别为499件、501件和565件,占当年度全部民事案件总数的11.01%9.11%8.49%。案件受理数量稳中有升,但因其他民事案件增幅较快,婚姻家庭案件在全部民事案件中的占比则呈逐年下降态势。随着我区各类新建小区、安置房小区入住率的提高,婚姻家庭案件数量还将持续保持增长态势。区法院克服案多人少矛盾,确保该类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法定期限内审结率达100%。经法院做工作,该类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达到65.77%,案件上诉率仅为4.92%,一审服判息诉率较高,审判效果逐年向好。该类案件的申请执行率为16.04%,低于其他类型民事案件,相当一部分案件在审判环节得以及时履行,案结事了。

(一)案件分布

婚姻家庭案件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类型。以2016年案件为例,在受理的565件婚姻家庭案件中,离婚纠纷434件,占案件总数的 76.8%;抚养纠纷60件,占案件总数的10.6%;离婚后财产纠纷41件,占案件总数的7.3%;其他案件类型包括婚约财产纠纷,监护权纠纷,赡养纠纷,确认、解除收养关系等纠纷,占案件总数的5.3%。可以看出,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离婚纠纷在数量上占据绝对多数,是婚姻家庭案件最主要的案件类型。随着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赡养纠纷呈逐年减少态势。90%以上的离婚纠纷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约85%的婚姻家庭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在我区,婚姻家庭案件的分布与居住地域、人口来源、受教育程度、购房以及拆迁政策尚无明显关联,纠纷分布比较均匀。

(二)纠纷原因

1.独生子女家庭结构对婚姻家庭矛盾的化解产生不利影响。近三年来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70%左右为80后、90后年轻人,多为独生子女。分析离婚原因,一方面,年轻夫妻家庭观念、责任观念淡薄,双方持家能力弱,在婚姻关系中为自身利益考虑较多;另一方面,80后、90后独生子女在经济上和心理上对父母依赖性较强,妈宝男父宝女现象层出不穷。即使结婚成家,仍然是心理上的巨婴,不能独立、妥善解决夫妻矛盾,双方父母的介入往往导致矛盾扩大升级。离婚后,双方家庭还会为孩子抚养、探望、离婚后财产纠纷继续纠缠,一个离婚案件伴生多个案件的现象不在少数。

2.利益驱动下的婚恋观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利益驱动使得现代人的婚恋观、价值观受到不当影响,为了金钱而破坏他人家庭,有了钱就寻找刺激、抛弃家庭等现象屡见不鲜,成为婚姻解体的重要原因。从审判实践看,近三年来,因第三者插足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约占案件总量的40%,其中收入稳定,事业有成的中年人占比较多。

3.陈旧落后的传统观念造成再婚者离婚现象增多。中老年夫妻再婚后离婚、再婚后分家析产的案件比例达到10%左右,年龄段基本在50岁之上。有的当事人再婚已有二、三十年,仍然走向了离婚的结局。靠子女养老、财产留给子女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再婚夫妻往往因此而相互防备,引发矛盾。同样,再婚夫妻的子女对父母财产分配往往也有过高期待,对父母再婚不理解不支持,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父母再婚生活的稳定。

4.女性维权意识和经济地位的提高使得女性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比例提升。随着女性经济上的独立和社会地位的整体提升,女性对高质量婚姻生活的追求越来越高,有了隔阂不愿将就凑合,哪怕单身或成为单亲妈妈也少有顾虑。审判实务中,婚姻家庭案件的原告中女性居多,约占80%左右。其中,因家庭暴力提出离婚的案件占比10%左右,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离婚的案件占比50%左右

5.社会对于家庭矛盾的疏导缺乏有效通道。家庭矛盾有产生、积累、爆发的过程,如果在矛盾发生、发展之初,能有相关机构给予必要的疏导和劝导,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必要的后果发生。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街道社区大多内设调解机构,有专门人员像老娘舅一样出面调解,防微杜渐,消化了不少矛盾。随着社会结构的快速变化,纠纷化解的社会功能逐步衰退,纠纷化解的多元化机制普遍缺失,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往往在矛盾发生后就直奔法院对簿公堂,当事人之间对抗性加剧,矛盾容易升级,化解难度增大。

(三)案件特征

1.关联性特征。案中案是婚姻家庭案件的主要特征之一。以离婚纠纷为例,一个离婚案件中包含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探望权的行使、家庭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离婚损害赔偿等一系列问题。审理中,不仅要解决人身权问题,还要解决财产权问题;不仅要化解婚姻双方的纠纷,还要尽可能消除两个大家庭之间的隔阂;不仅要着眼于短期纠纷的解决,更要考虑对家庭产生的后续影响。

2.伦理性特征。家庭是传统伦理道德的载体,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需要运用道德规范、善良风俗来填补法律上的生硬和不足,以引导良好的社会风尚。比如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父母为子女购房提供的资金离婚时如何处理等问题,在依法进行裁判的同时,还需要运用伦理规范去衡量。

3.公益性特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在诉讼之前,双方、甚至双方家庭之间对抗性很强,很多家庭出现相互辱骂、肢体冲突、抢孩子、转移财产等情形,近40%的案件没有协商可能。因此,法院无论是作出判决还是促成调解,都需要最大限度地修复家庭创伤,使得离婚的双方回归正常生活,孩子得以健康成长。

二、婚姻家庭案件审判难点

(一)当事人对抗性强。这种对抗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以及当事人与法院的对抗。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往往都是自行协商不成才选择诉讼,双方之间的对抗在诉讼阶段达到顶峰。再加上双方家庭的介入、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使得矛盾纠纷不断升级。此外,离婚案件当事人情绪容易失控,一旦诉求得不到支持往往迁怒于法院。近几年,当事人辱骂、攻击法官事件频频发生,北京马彩云法官、广西傅明生法官均是被离婚案件当事人袭击致死。我院法官也常遇到类似问题,受电话骚扰、言语威胁情形屡见不鲜。

(二)文书送达难。一方面,部分当事人对诉讼存在抵触心理,拒听电话、不肯应诉、拒收法律文书等情况普遍存在,法官上门送达被拒之门外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由于人口流动性大,当事人经常出差或在外务工,甚至常年不在国内,家人也不能提供其下落,多种原因导致送达困难。2016年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5 %左右案件采用公告送达,10 %左右案件需上门送达,送达等事务性工作负担加重。

(三)财产分割难。伴随经济发展家庭财产日益增多,离婚时因家庭财产构成复杂、确认困难、不易分割等因素导致案件审理复杂程度提高。例如,婚姻家庭案件中房产成为财产争夺的重点,房产资金来源组成往往比较复杂,还贷的方式、房屋的增值计算、如何分割等都需法官综合双方陈述及证据作出考量。财产形式也日渐多样化,公司股权、网店、知识产权、股票、基金、车辆等无不需要一一查清分割,同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是审理的难点。

(四)调查取证增多。婚姻家庭案件包含复杂的情感纠葛,当事人之间情绪对抗性强,转移财产、虚假陈述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举证能力较弱,为查清事实常常需要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查。2016年,区法院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共发出调查令753份,需要银行、房产、税务、公安、拆迁办等单位配合才能查清财产,实践中还存在少数单位不予配合的情形,导致审判难度加大。

(五)判决执行难。婚姻家庭案件的执行标的涉及人身权,当事人之间存在亲情和血缘关系,无法强制执行。比如子女的抚养探望权、老人的轮流赡养等问题,需要在时间、地点、方式等细节问题上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既要充分保障儿童、老人权益,又要争取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积极配合,当事人之间达成最大共识,寻求最佳执行方案和执行效果。

三、我们的主要做法

(一)成立专业审判组织,转变家事审判司法理念

针对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区法院于20135月在全市基层法院中率先成立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专门从事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审判中,坚持保护弱者理念,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利益;坚持柔性司法理念,运用调解、心理疏导等柔性司法手段,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修复亲情关系;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加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举证规则释明力度;坚持一体化司法理念,实行家事案件归并审理,避免法官就案审案、相互推诿,减少当事人诉累。专业审判庭的成立有效提升了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呈现出高调撤率、高服判率的良好态势。

(二)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婚姻家庭案件不宜简单地用判决方式来处理。区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严格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在庭前、庭中、庭后全程引入调解机制,将家庭矛盾区分为感情危机与感情破裂,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调解策略,缓和当事人的激烈对抗情绪,努力维护亲属关系的完整与和谐。

(三)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力求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推行心理疏导干预机制。针对婚姻家庭案件具有强烈的情感因素这一特点,区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尝试在审判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邀请心理咨询专家介入案件审理,借助心理咨询师的专业技能,帮助当事人尽快、准确地找到婚姻危机的心理根源,及时化解矛盾。二是建立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针对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当事人一方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损害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区法院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当事人庭前填写《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申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欺瞒漏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面临少分不分财产的法律风险,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将被罚款或拘留。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固定了庭审争议的财产范围,防止了虚假诉讼的发生。

(四)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强化法制宣传教育

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区法院还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为社会提供司法服务。2016年,与区妇联、街道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反家庭暴力专项法制宣讲活动,通过开展法制讲座、印发宣传册等方式解读《反家庭暴力法》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引导社会公众预防、发现、惩治家庭暴力行为,倡导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区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被评为2016年度全区普法先进集体。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拓展思路,创新举措,搭建家事纠纷综合解决平台,促成家事调解员、社工队伍的建立与完善。一是努力推动社会大调解平台建设,通过政府的力量联合街道、妇联、民政局及其他有关机构介入诉前调解,有效地过滤家庭矛盾纠纷;二是与社会服务机制建立合作关系,鼓励法院外的专业机构和人员介入婚姻家庭案件,促使家事纠纷得到合法、合情、合理的解决;三是与公安机关联动开展家庭暴力的预防与惩治,由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婚姻家庭关乎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家庭的和谐和稳定。家事案件的有效化解,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集体参与,亦需要构建全面、有效的综合协调机制,我们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决议和要求,继续改进家事审判工作机制,维护家庭和谐,为推动强富美高新雨花履行好司法职责

报告完毕,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