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作者:时间:2022-06-07点击:10

关于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水金

2022531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代表区检察院向本次会议报告2018年以来我院开展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近年来,我院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和最高检关于加大惩治虚假诉讼力度的要求,坚决履行好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监督职责,以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为己任,把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优良法治环境的重要抓手,着力创新工作模式,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工作基本情况

2018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各类虚假诉讼线索70余件,经初查后立案调查30件,目前已办结28件。其中,查实确属虚假诉讼并开展监督15件,已全部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或向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目前,法院再审改判14件,尚有1件正在法院再审过程中。

近四年来,因监督纠正虚假诉讼案件成绩突出,我院多次受到省、市检察院表彰。办理的监督案件类型涉及民间借贷、房产买卖、离婚财产纠纷等多个民商事诉讼领域。其中3件案件分别获评全省检察机关优秀行政监督案件、全市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优秀案例和全市精品抗诉案件,两名干警被评为民事检察监督标兵。王某某与丁某虚假诉讼一案涉及金额达1600万元,通过成功监督有力保障了三家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省检察院主要领导批示肯定:该案办案“三个效果”很好,值得在全省推广借鉴。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立足案件特点,多措并举拓展案源渠道

一是聚焦多发案件求突破。对民间借贷纠纷、房产买卖纠纷、离婚财产纠纷等民事裁判案件开展类案的集中监督。借助“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北大法宝”等网络信息资源,获取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同时有针对性、有重点的调取法院卷宗材料,组织资深检察官开展集中审查,寻找疑点、破绽,进而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如2018年以来,我院通过集中调取卷宗发现虚假诉讼行为人利用诉讼裁判违规买卖经济适用房系列案件3件,并全部监督成功。二是坚持“一案多查”求突破。从本院办理的刑事案件、普通民事行政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畅通线索移送渠道,鼓励全院各部门向民事检察部门移送可疑线索。三是借助“扫黑除恶”求突破。逐案排查5年来“套路贷”“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我市涉及的民事诉讼案件,获取案件信息300多条,有价值线索12条。经依法办理,4份再审检察建议被法院采纳,4人被依法提起公诉。四是扩大法治宣传求突破。通过开展举报宣传、检察开放日等活动,深入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大力宣传虚假诉讼危害,提高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2018年以来,我院受理的虚假诉讼线索中,有10件源自群众申诉举报,成案5件,为受害自然人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二)善用调查核实权,确保打击虚假诉讼质效

一是追根问底,通过细查原案证据,于细微处破解案件。细查原审案卷中的证据瑕疵是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中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虚假诉讼监督案中,李某某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曾向王某等6人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并举证王某等人起诉其欠款共计32万余元后形成的民事调解书,要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上述借款为共同债务。我院对6份调解书全部卷宗进行调查,发现王某等提供的6份借条原件中有5份存在火灼焦痕,但其同时提交的借条复印件上却没有这些痕迹。承办人员紧盯原件与复印件不符这一“瑕疵”,多次找李某某和证人询问,要求其给出合理解释。最终,李某某和证人王某等放弃攻守同盟,承认借条是离婚诉讼后才补打的,为了让借条显得老旧一点,李某某在开庭前将借条放入微波炉里烤,造成了焦痕。李某某承认造假后,6件虚假诉讼案件最终得以纠正。

二是全面调查收集,通过综合研判分析,获取关键证据。隐蔽性是虚假诉讼案件的一大特征,必须全面的调查收集,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确保监督成功。王某某与丁某虚假诉讼监督案中,三家民营企业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丁某债权时发现,债务人丁某存在一笔1600余万元巨额负债,且该债务已于20181月获法院判决确认并申报了债权。上述债务一旦参与执行分配,无疑将极大“稀释”三家企业的债权,导致上千万元合法债权无法实现。我院收到举报后,通过调取工商登记资料,运用“天眼查”软件查询等,对涉案当事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高管的近十家关联公司股权关系、经济往来等进行仔细梳理排查。之后,根据疑点线索调取涉案人员6家银行10个账户2年内的全部资金流水,对数百笔往来账目进行比对。最终,尽管丁某等拒不承认其虚假诉讼行为,亦不配合相关取证工作,但我院通过所调查的大量证据,查明了丁某伙同他人恶意串通伪造借款合同,并提起诉讼以参与执行分配的虚假诉讼行为。20208月,经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后,该案得以再审改判。这起诉讼标的高达1600余万元的案件也成为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成功查处虚假诉讼中标的最大的一起案件。本案改判后,三家民营企业负责人带着再审判决书和“司法惠企检察利民”的锦旗,对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正办案表达了感谢之情。

三是去伪存真,通过运用科技力量,还原事实真相。依托检察机关在司法鉴定、电子数据提取等方面的技术优势,突破虚假诉讼案件调查难题。何某与某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虚假诉讼监督案中,六旬农村老人何某向我院反映,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承担担保责任,背负一笔百万元的债务,且被列为失信人员。我院决定针对担保书原件这一关键证据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结果显示担保书和何某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签名均非何某本人所签,该案经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最终改判,某租赁公司在证据面前表示服判,何某也从百万债务中解脱出来,多次向检察机关表示衷心感谢。

(三)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打击防范虚假诉讼体系

一是以专项行动为抓手,强化内部配合,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根据上级检察机关部署,先后展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离婚诉讼财产纠纷案件、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等类案的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先后监督纠正4件虚假诉讼案件,向其他区院移送线索12件,积极主动作为受到上级院和兄弟院高度评价。同时,加强院内部门沟通配合,通过“一案双移”“检察官联席会议”“司法警察辅助办案”等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对虚假诉讼形成精准打击。我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一起诈骗案中,发现蔡某某存在通过诉讼骗取保险赔偿的虚假诉讼嫌疑,立即通知民事检察部门介入。经审查认定,蔡某某左耳伤残系其早年旧伤,并非交通事故所致,但其仍以该伤残起诉,获得交通事故保险赔偿13万余元。最终,该虚假诉讼民事判决被撤消,蔡某某也因诈骗罪获刑三年。

二是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共同构建虚假诉讼预防和快处机制。及时将我院在办案中发现的虚假诉讼问题与民事审判法官沟通,引起法官对虚假诉讼的警觉,督促法院对虚假诉讼高发的案件类型进行排查、梳理,防止法官因案件多,审限紧,关注不充分导致虚假诉讼蒙混过关。对已经形成判决或调解协议的虚假诉讼,由两院共同采取快速补救措施,先由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迅速启动再审,尽快重新裁决,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有效化解矛盾。

三是加强与公安密切协作,推动落实虚假诉讼民刑调查衔接机制。注重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快速推进虚假诉讼案件办理,有效解决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刚性不足的问题。如办理陈某某与沈某房屋买卖合同虚假诉讼监督案中,我院前期调查发现,双方约定的购房价款畸高,72万元房款无付款凭证,原告陈某某提出108万元损失赔偿后立即被被告沈某全部接受等疑点,认为两人为躲避债务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可能性极高。我院多次找双方当事人谈话,但当事人均拒不承认,甚至扬言案件如果改判将不断投诉上访。我院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涉嫌犯罪线索,公安机关也很快立案侦办,有力打击了陈某某等人的气焰。此后,我院综合证据向法院发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为受害人挽回100多万元损失,陈某某等人也表示接受改判结果和司法机关的训诫,不上诉不上访。

四是通过多部门合作联动,有效拓展监督领域。我院主动与纪检监察、信访、司法行政、仲裁委、公证处、律师协会等单位建立定期会晤和信息共享机制,为促进虚假诉讼背后的社会治理进行有益探索。我院在办理王某虚假诉讼一案中,发现我市其他区的一名法律工作人员存在违规代理等不规范行为。我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相关司法行政单位积极履行日常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防止和杜绝此类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取得良好效果。

(四)强化队伍建设,努力提升检察监督的能力

一是积极开展教育培训。以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为契机和抓手,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信念,促使干警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廉洁公正的形象履职尽责。同时,全力推进民事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积极参加虚假诉讼业务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实训课程,学习交流各地先进办案经验,增强办案人员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意识和调查能力。二是大力借助外脑资源。2018年以来,我院先后5次邀请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等专家针对虚假诉讼进行授课,对虚假诉讼案件疑难问题进行研讨,取得了良好效果。我院还多次邀请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虚假诉讼办案经验丰富人员进行案件咨询、研讨,取长补短,提升办案能力。三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深入研究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难点和短板,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实用性。结合我院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实际,积极申报上级检察院和省、市法学会理论研究课题,针对民事调解中的虚假诉讼问题,先后撰写了《民事调解的检察监督》《完善和构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机制研究》《虚假诉讼的查证方法》等调研文章,其中《完善和构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机制研究》获得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优秀课题成果优秀奖。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

近年来,我院的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指导下,取得了明显进步,发现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仍然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突破难、审查认定难等短板,案件办理质效与社会需求、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

一是线索来源有待继续拓展。尽管人民群众和其他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社会中介组织等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警觉性不断提高,但对如何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线索知晓程度不全面不充分。二是监督刚性有待继续增强。检察机关调查和惩处所能采取的手段有限,缺乏强制性,缺少与法院、公安、税务和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惩处联动,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震慑不足。三是监督体量有待继续扩大。办案数量和效率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对疑难复杂案件查处的成功率和时效性均有明显不足。四是防范监督的效果有待继续提升。缺少对已查处案件的深入分析研讨和广泛宣传教育,“办理一案警示一片”、运用办案推动完善社会治理的工作开展得不充分。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本次专题审议为契机,在积极全面贯彻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更加主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提振监督信心、提升监督水平,确保监督质量和监督效果。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各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高服务大局意识。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将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作为服务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抓手,作为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履职担责,为“全面创新全域高新”的新雨花建设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二是进一步提升监督规模和效果。切实强化监督意识,既注重监督虚假诉讼案件,又注重挖掘虚假诉讼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依法追究涉案违法行为人和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惩戒力度,探索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虚假诉讼行为人社会诚信黑名单制度,通过多项社会治理手段遏制虚假诉讼发展势头,促进社会诚信和道德体系建设。

三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检察产品意识,借助新媒体、新平台,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语境,加大对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与虚假诉讼作斗争的主体意识,厚植虚假诉讼监督的群众基础。充分运用典型案件开展以案释法、警示宣传等工作,提升监督影响力。

四是进一步强化办案力量。树立强基推动和人才引领意识,努力提升队伍素能,充分发挥办案骨干“传帮带”作用,大力开展实战化培训,普遍提升民行检察人员调查取证、办案谋略、询问突破等虚假诉讼监督技能,补足能力短板,建设一支专业化监督队伍。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关系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大局。请对我们的工作多提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进一步做好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为深入推进平安雨花、法治雨花建设,为建设强富美高新雨花作出更大贡献。

以上报告如有不当之处,请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批评指正。


附:名词解释:

1.“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2.“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3.“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用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这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

4.“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