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作者:时间:2022-12-02点击:10

1986117日雨花台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121日雨花台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8430日雨花台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0329日雨花台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21025日雨花台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91230日雨花台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次修订;20221129日雨花台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总结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即将审议的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即将审议的有关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征求人大代表、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决策咨询专家参与,提前向有关国家机关、部门或者单位反馈意见,为审议、审查做好必要准备。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一)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我区的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

(二)与会议议程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社会公众旁听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履行法定职权。因下列原因之一不能参加会议的,方可请假:

(一)参加市级以上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二)参加区委组织的全区性重要会议和活动;

(三)参加救灾、抢险或者处理事关社会安全稳定等突发事件;

(四)参加因公出国(境)访问活动;

(五)因病住院;

(六)其他特殊原因。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并得到批准;会议期间临时不能参加会议的,也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并得到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出席情况应当在全体会议上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通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年度出席情况,应当在本年度最后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年内未经批准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两次以上的,主任会议可以劝其按法定程序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七条 列席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通过电视或者网络视频进行同步直播。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议案草案。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除外。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交议案文本和说明。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不列入当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因特殊原因确需列入当次会议议程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说明原因,报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提请机关应当将人事任免案、撤职案及说明、被提请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简历等相关材料,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十日前,交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作说明。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到会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领衔人作说明,也可以作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拟任命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全体会议上作拟任职发言或者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的说明后应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债券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总后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债券和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十五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作议案审议、审查报告,由主要负责人在全体会议上报告,也可以作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提议案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提议案人可以在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九条 拟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一步审议、审查,提出报告。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如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区人民政府半年工作报告及计划、预算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编制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三)区人民政府关于下一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编制情况的报告;

(四)区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区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上一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五)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六)区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七)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编制情况的报告;

(八)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

(九)代表工作机构和有关国家机关关于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听取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的报告、选举和任命人员履职情况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十五日前,将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反馈有关国家机关;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所提意见修改报告,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除外。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作半年工作报告,应当由区长到会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到会作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向常务委员会作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鼓励采用多媒体辅助形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进行审议。审议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简要介绍会前调研、检查情况或者汇报审议、审查意见。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三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四十四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项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四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应当认真审议,积极发言,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联系实际,突出重点、观点明确。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发言。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

第五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审议后,需要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全体会议表决。

议案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有修改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建议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表决。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表决前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反馈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第五十三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调整方案中分歧较大的个别项目,可以单独表决。

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五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五十五条 表决议案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人事任命事项后,应当依法举行颁发任命书和宪法宣誓仪式。

  

第七章 审议结果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在闭会后七个工作日内起草形成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交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意见后,在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反馈报告。

区人民政府关于固定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区监察委员会关于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意见后,在四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反馈报告。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告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说明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跟踪了解有关国家机关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调研。主任会议应当听取审议意见督办情况。

第五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审议,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在会议期间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公布,会后向有关国家机关和相关部门通报。

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启动进一步监督程序,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八章 市人大代表的补选、辞职、罢免

第六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补选。

第六十一条 本区选出的市人大代表,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常务委员会接受其辞去代表职务,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二条 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本区选出的市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罢免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 公布与备案

第六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关于区人大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有关说明、报告、审议审查意见,发布的公告等,应在雨花人大网站上公布。

第六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印送有关国家机关。

第六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接受辞职请求的决定,应当依法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其中关于接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请求的决定,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常务委员会补选市人大代表的结果,应当依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接受市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和罢免市人大代表的决议,应当依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雨花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211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