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作者:时间:2023-06-01点击:11

雨花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23530日雨花台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委工作要求,健全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规范预算行为,提高预算绩效,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发挥区级预算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预算决算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服务全区工作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审查监督,聚焦重点、注重实效,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工作要求贯彻落实。

    (一)加强财政政策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财政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工作要求的情况;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工作相衔接的情况;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对国家和省、市、区重大战略任务保障的情况;强化支出政策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和指导,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情况;区财政体制调整完善情况,区属开发园区、功能板块财政管理情况;财政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情况;财政政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等情况。

    (二)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支出总量和结构的重点包括:支出总量和结构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工作要求的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中期财政规划衔接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效衔接情况;支出总量增减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和竞争性领域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等情况。

  审查监督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重点包括:重点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相衔接的情况;重点支出规模变化和结构优化的情况;重点支出决策论证、政策目标和绩效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依据,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论证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储备、投资安排、资金平衡、要素保障和实施进度及效果、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情况。

  审查监督部门预算的重点包括: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情况;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的情况;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责及承担的重点工作、重大改革任务衔接匹配的情况;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和非财政拨款安排一般性支出情况;项目库建设情况;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的情况;跨年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部门加强资金资产统筹配置,盘活存量资金资源,结转资金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

  审查监督专项资金预算的重点包括:专项资金符合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专项资金设立、评估、调整和退出机制建立完善情况;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来源情况;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库管理情况,所有安排项目均应纳入项目库,并根据成熟度和可行性进行分类滚动管理情况;预算安排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效益性情况;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审查监督财政转移支付的重点包括:各类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匹配情况;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情况、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的情况;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情况,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逐步提高,专项转移支付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合理控制情况;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编制情况以及设立、分配、定期评估和清理整合、退出的情况;转移支付预算编制、下达和使用的情况,转移支付绩效的情况。

  审查监督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重点包括:预算收入安排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相适应的情况;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政府债务纳入预算情况;各项税收收入与对应税基相协调的情况,与本区产业结构相匹配情况;预算收入依法依规征收、真实完整的情况;预算收入总量变化、结构优化、质量提高的情况;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等情况。

   (三)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情况;基金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情况;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结余结转情况;政府性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等情况;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情况。

  (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预算范围完整、制度规范的情况;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的情况;国有企业上缴收益与经营状况、效益指标等的匹配情况;支出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的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情况;发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与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等情况。

    (五)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衔接情况,政府债务资金安排使用与政府投资统筹衔接情况;根据债务率、偿债资金保障倍数、利息支出率等指标评估政府债务风险水平,审查政府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的合理性情况;政府一般债务项目合规性情况;专项债务项目科学性情况;政府债券项目储备情况,包括项目类型、投资金额、年度资金需求等;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情况、举债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地落实情况;政府专项债务偿还、项目绩效的情况;政府性债务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等情况,执行严禁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政府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等要求情况。

    (六)进一步推进预算决算公开,提高预算决算透明度。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监督区政府、区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公开预算决算信息,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区级预算编制的监督工作。预算编制前,区财政部门应当征求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关于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支出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应当将项目作为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审核工作,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区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在论证审核专项资金设立、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时,应当邀请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相关工作机构、人大代表参加。依照预算法规定的时间将区级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

  区级预算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工作要求,做到政策明确、标准科学、安排合理。要探索编制综合预算,细化报告内容,进一步完善预算报告方式,推进预算文件电子化、通俗化、透明化,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

  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列示预算收支情况表、转移支付预算表及提前下达情况、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表、政府投资计划表、财力平衡表等,说明收支预算安排及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情况,完善预算编制说明。

  区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照基金项目分别编列、分别说明。政府性基金支出编列到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说明资金平衡、结转结余和绩效目标情况。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将收入编列到行业或者企业,说明纳入预算的企业单位的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调入到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情况;支出编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说明项目支持方向和预期目标。

  区级政府债务预算草案应当与上一年度预算草案相对应,编制上一年度政府债务预算执行相关报表,编制本年度政府债务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表、政府债务指标情况表、专项债务表及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情况等内容和表格(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有关要求)。

  区级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应当按项目类别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反映本级执行和转移支付情况,说明项目支出方向和内容、资金安排依据和标准、项目绩效目标等情况。

    三、加强和改善区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预算审查前,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区级预算编制的情况。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意见建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介入预算编制,根据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区人大代表、预算审查专家小组成员对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预先审查。预先审查意见交由区财政部门及相关预算部门、单位研究处理,并作为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重要参考。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区财政部门应当将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区人大代表就有关重点问题开展专题审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和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经主任会议同意,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部门预算、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专项审查,提出意见建议,并送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

    四、加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预算批复、公开、执行监督等有关工作,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有关委员会应当结合执法检查、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调研视察等工作,对口联系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区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间批复部门预算、专项资金预算和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因重大事项确需调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按月定期提供全区的预算执行报表等有关资料,反映预算收支、政府债务等相关情况。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重点收支政策贯彻实施、重点领域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重大财税改革和政策调整、重大投资项目落实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等方面的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区政府在每年七月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报告政府债务和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区政府有关部门每季度提供预算执行、有关政策实施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五、加强区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工作。区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支出,增加举借债务数额,须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执行中必须作出预算调整的,区政府应当编制区级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级预算执行中出台重要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减少收入的政策措施,或者预算收支结构发生重要变化,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工作委员会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必要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六、加强区级决算的审查工作。区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对重要变化应当作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照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功能分类编列到项。专项资金预算应当分地区、分项目报告本级及转移支付执行情况。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特定事项,在审查区级决算草案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邀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组成人员、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区人大代表、预算审查专家对部门决算草案、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预先审查。必要时,可以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区级决算草案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十五日前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意见交由财政部门研究处理。

    七、加强预算绩效的审查监督工作。区政府和各预算单位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强化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必须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的审核,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相结合,严格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将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查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绩效的审计力度,为人大预算绩效监督提供支持。必要时,人大可以组织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监督,召开预算绩效听证会,加强对预算绩效的审查监督。

    八、加强对区级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执行、决算审查监督提供支持服务。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上一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重要政策实施、财政资金绩效、政府债务管理的审计情况和上年未整改到位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全面客观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揭示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供审计查出问题清单、整改责任清单、单项审计结果等。审计查出的问题要依法纠正、处理,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健全整改情况公开机制。必要时,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九、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工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推动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涉及街道(园区)的,可以与街道(园区)人大工委协同开展监督,实现区街(园区)人大监督工作联动。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由区政府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或者由区政府委托区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的单项整改情况报告,并进行专题询问和满意度测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区政府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体制机制问题的整改情况,未整改到位原因,发生问题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情况,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评价,并提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清单、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结果和区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清单。必要时,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十、加强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横向联通、纵向贯通的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机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预算联网监督,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效能,实现预算审查监督的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运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查询、预警、分析、服务功能,建立审查指标体系和监测预警模型,并探索线上分析与线下查证相结合的良好方式,提升审查监督内容的翔实性和时效性,增强审查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预算联网监督发现、处理问题的工作机制,对预算联网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网等平台,定期提供部门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宏观经济、统计、金融、审计、税务、工信、商务、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国有资产等方面政策制度和数据信息。

    十一、依法执行报告备案制度、强化预算法律责任。对于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税政策,区政府在政策出台前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备案。

  区政府应当将有关预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区财政体制和对街道(园区)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及其他应当报送的事项,及时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区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同款级预算科目、不同类别专项资金之间的部分调整或者部门预算的部分调整,部门预算定员定额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的调整,批复的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决算,绩效评价结果,下达的转移支付预算,及时报送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备案。有关预算的重要文件出台前,区财政部门应当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通报情况,并征求意见。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园区)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区政府、区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改正;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撤职或者罢免: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

(二)违反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预算的;

(四)对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决议或者审议意见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五)其他妨碍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

   十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在预算审查监督各项工作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高度关注和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加强对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定期向代表通报预算执行和审查监督相关情况,积极拓展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参与预算审查监督的途径,为代表作用发挥创造条件。健全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机制,发挥好联系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沟通、引导和骨干作用。加强咨询专家库建设,探索利用第三方中介机构支撑和服务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区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座谈会、通报会、专题调研、办理议案建议和邀请区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在编制预算、制定政策、推进改革过程中,认真听取区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区人大代表关切。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2020528日雨花台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区级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