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作者:时间:2023-09-27点击:10

雨花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3926日雨花台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监督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区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区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区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开展监督: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和省委、市委、区委部署的贯彻实施;

  (二)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四)区级重要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区级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的出台;

  (六)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和建设;

  (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

  (八)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全区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强监督,在编制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时,应当聚焦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确定的主要任务和发展重点,统筹安排经济工作监督项目。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工作评议、组织视察、办理议案和督办代表建议等方式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经济工作开展监督。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围绕经济工作监督事项开展广泛调研,有效整合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政府债务监督、审计工作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

  六、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结束前完成下一个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的编制工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时,应当专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有关编制工作会议应当邀请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参加。

  七、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参加。

  八、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初步审查时,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计划草案应当包括:

  (一)上期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计划的原则和依据;

  (三)计划期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发展战略和布局、主要目标和指标体系、主要任务和发展重点、完成目标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四)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和重大项目建设计划草案;

  (五)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民生等有重大影响及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大事项;

(六)初步审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九、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期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计划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三)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四)年度计划安排与五年规划是否相衔接;

    (五)主要目标、指标安排是否科学,是否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具体执行雨人常〔202229号文件相关规定;

    (六)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可行,资金平衡方案是否落实,是否与财政预算相匹配等,具体执行雨人常〔202229号文件相关规定;

  (七)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财经委员会对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区发改、财政、规资、住建、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相关询问。

十、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形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送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初步审查意见内容应当包括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价,对年度计划草案可行性的评价,对计划编制、计划执行、计划管理、计划监督的意见建议等。

  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和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的处理情况报告,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年度计划草案一并印发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一、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十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底前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参照本决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十四、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

  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第三年的十二月期间),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的重点是:

  (一)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的建议精神,贯彻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三)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十六、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大项目(工程)的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五)相关意见建议。

  十七、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政府投资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宏观调控政策取向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况导致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上一级发展规划调整或者修订的;

    (四)国家和省、市发展战略、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的;

(五)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修订的;

(六)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需要推迟或者取消的,新增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草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政府投资计划)调整方案草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十一月份;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草案的提出一般应当和规划的中期评估一起进行,最迟不得迟于规划实施第四年的五月份。除特殊情况外,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调整方案草案报送常务委员会。

对调整方案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调整的依据;调整的指标和任务及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完成调整后的指标和任务所采取的措施。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对调整方案草案是否可行的评价;对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方案草案的建议;对调整后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政府投资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执行的意见建议。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政府投资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十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重点关注科创金融监管改革与创新金融产品政策、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金融工作情况,根据需要听取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

二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把政府投资项目列入重点监督计划,对重大项目实施全过程、闭环式跟踪监督。

二十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应当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十二、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移交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问责建议。

  二十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转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十四、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二十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