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推进决策法治化

作者:时间:2017-08-14点击:446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多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法律框架内,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进行了不断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和进展,但限于法律、制度和认识等方面欠缺的原因,重大事项决定权范围界定模糊、职能虚化、操作困难、刚性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导致长期以来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实践中难以充分有效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基于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20171月,党中央下发《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积极履职、主动作为,将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科学界定范围,完善方法和程序、强化跟踪落实,促进决策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

  首先,思想认识要到位。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认识到位才会行动到位。多年的实践证明,由于受“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传统权力运行模式影响深远。有些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意义认识不足,没有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高度,来认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人大有些工作人员担心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会被误认为与“一府两院”争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还有一定顾虑,往往是“我要决定的少,要我决定的多”“主动决定的少,被动决定的多”。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这充分表明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法定性。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认识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实现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之一,绝不是向党委要权,与政府争权,更不是包揽行政事务。人大常委会只有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才能更好地实现党委意图,更好地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才能切实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才能树立起人大常委会的权威,真正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作用,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落到实处。

  其次,范围界定要科学。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科学界定是前提。地方组织法将宪法关于重大事项的规定细化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等九个方面,但至于何谓“重大事项”,仍然比较笼统,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因为,重大事项决定权之“重大”,是一个具有程度性、相对性的概念,因层级、区域、时间的不同,重大的涵义也不一样,因而成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遇到的难点。据了解,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范围界定大部分采取原则规定、具体列举和兜底条款相结合的办法,但仍存在条款过于原则、笼统,没有作出全面、具体的界定和说明的问题。导致难以把握和精准实施。哪些事项应纳入事项范围?根据中央实施意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有:审查批准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批准本级决算,审议通过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法律明确规定属于本级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其他事项;根据法律法规,从实际出发,讨论决定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中央的实施意见,从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出发,因时因地制宜来界定事项范围。

  再次,程序机制要健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健全机制是方略。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过程,这就需要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和严格规范的程序作保障。一要建立党委、人大、政府协调机制。为正确处理好党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政府行政权的关系,人大常委会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同级党委决定重大问题事先与人大沟通制度,建立健全人大与“一府两院”联系沟通制度。二要建立议案提出程序。“一府两院”提出的议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审议或者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三要建立调查研究程序。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主任会议应安排有关工委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公开征求公民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四要建立审议决定程序。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关于重大事项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向常委会报告议案提出的理由、依据及作出有关说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进行审议,并进行表决。决议决定通过后,人大常委会应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以公文形式送达“一府两院”执行或办理。

  最后,落实成效要监督。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落实是关键。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关系到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际效果,也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结合运用监督权,通过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听取专项工作汇报等形式,对“一府两院”贯彻决定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定期检查督办,防止作出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走样。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重要审议意见不执行、不办理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责令自行纠正;责令作出检查;给予通报批评;依法撤销有关机关越权作出的决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只有把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结合起来,强化执行决定的力度,才能保障重大事项决定权得到有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