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新形势下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作者:时间:2017-09-04点击:2363

  近几年来,浙江省德清县人大常委会积极适应备案审查工作新形势,不断探索,主动作为,围绕“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目标,着力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

  主要做法

  德清县人大常委会坚持合规备案、被动审查、服从法理、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四项备案审查原则,在收到县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具体做到严把“四个关”。

  1.严把审查关。对于县人民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建议县人民政府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出台程序,严格审查出口关。要求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审核印发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后,要求县人民政府再起草一个备案报告,连同有关资料按照网上报送的要求,报送县人大法制(内务司法)委备案。

  2.严把审核关。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后,严格按照《德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规定的审查范围,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先行核查。对符合报送备案要求的按照统一格式进行登记,填写《备案审查登记表》,记载文件名称、制定机关、主要起草部门、文件编号、接收时间等内容,即收即登,抓紧办理。

  根据规范性文件内容、主要起草部门与县人大各工作委员会“最密切联系原则”,于三日内送县人大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核。对初审无意见的规范性文件,经法制委复核后及时进行归档。对于不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将相关资料退还报送机关,避免不该报送的文件流入下一程序。对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有关资料后再进行核查。

  3.严把法律关。经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审查如发现个别规范性文件是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由法制委会同制定机关沟通,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如果制定机关根据审查意见自行纠正,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程序即告结束。对于个别确属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拒不自行纠正,则启动撤销程序,行使撤销权。通过主任会议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通过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对不按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报或者重新报送。对拒不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拒不执行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监督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严把监督关。主要监督两个方面:一是监督政府上报要全。围绕“全面、及时”四字要求,做到及时报备,限时补报,有件必报。二是监督人大审查要实。协调人大各工委认真做好备案审查工作,适时邀请法律界专业人士、群众代表协助进行备案审查工作,同时对上一年度备案审查文件的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抽样审查和后评估,确保审查实效。

  存在问题

  对照监督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备案审查工作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还不够到位,尚未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常委会的重要日常监督工作。具体操作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敷衍情绪。民众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督促的意识薄弱,群众监督还有待挖掘,社会监督有待加强。

  2.审查力量比较薄弱。备案审查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任务重、工作时效性要求高,县人大常委会监督规范性文件的能力有限,力量不足,现有的工作条件难以适应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需要,以至于目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出意见不多,退回更少,几乎没有,工作还很被动。

   3.审查标准难以把握。有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问题较复杂,对于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性审查比较容易把握,但对于“其他不适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规定过于笼统,尺度把握比较困难。

  4.工作机制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备案审查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尚未建立,备案审查工作缺乏刚性的监督管理考核机制。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 30日内送常委会备案,这是一种事后审查,一旦审查出违法情形,纠错成本较高。

  几点认识

  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的新期盼,都对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着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成效,具体要提高“四点认识”。

  1.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需要提高思想认识。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主要涉及七个方面,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这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作为备案审查工作的主体,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是做好此项工作、发挥法律监督实效的重要保证。

  2.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需要加强业务学习。审查规范性文件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没有一个专门的审查机构、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很难承担起审查职责。随着人大监督工作的深入,加强对有关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任务将越来越重。为此,要不断加强学习,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提高自身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通过培训、考察、学习借鉴外地人大做法等方式,开拓思路,不断丰富完善备案审查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的质量和水平。

  3.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需要健全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必须建立六个机制。一是建立报送机制。人民政府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三十日内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是建立接收机制。人大常委会要建立规范性文件接收台账,对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造册。三是建立审查机制。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办法,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构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分送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四是建立反馈机制。地方人大常委会将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反馈,既是对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主体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备案审查机关自身行为的约束。五是建立纠正机制。审查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的问题,就要启动纠正机制。六是建立问责机制。对不及时报送或者拒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决定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4.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需要落实审查责任。不能因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被动性特征失去了人大法律监督的刚性,应探索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考核制度,重点解决应报不报的问题,特别是对未按规定报备送审,又因实体内容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并造成严重失误和重大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