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作者:时间:2016-03-29点击:225


 区法院院长 陈苏宁

2016328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议题安排,我受陈院长的委托代表区法院向本次会议报告行政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请予审议。

一、行政审判工作回顾

近年来,区法院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宗旨,坚持公正司法主线,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依法受理审理各类行政案件

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一个时期以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行政案件立案难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155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实施,区法院妥善应对新法实施以及立案登记制改革对行政诉讼带来的影响,出台规定对依法应该受理的行政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敞开大门。2014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3件,审结 33件,2015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62件,同比提高4.9倍,审结159件,同比提高4.8倍。涉及的领域主要集中在房屋土地、公安、劳动保障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其中,两年来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涉及房屋拆迁和土地部门的案件有140件,占全部收案数的71.79%;涉及公安部门的案件有19件,占全部收案数的9.74%

    涉及领域更为广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立法的不断完善,行政管理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展,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过去一些收案较少领域的案件数量也有明显增长。自201551后,法院已经开始受理行政补偿、行政协议、行政承诺类案件。行政案件类型从传统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逐渐向环境资源、市场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及监狱管理等领域拓展。区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依法妥善审理了水利管理、盐务管理等新类型行政案件,切实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公平竞争、社会救济等方面权益的保护力度,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

    (二)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公正及时审理案件。两年以来,在全院审结的192件行政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41件,裁定驳回起诉85件,准予撤诉66件。其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2件,对汪某诉区公安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法院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认为汪某确系到北京市非正常上访,区公安分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做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支持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维护了法律尊严。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9件,其中涉房地产管理2件,行政处罚3件,市场监管3件,婚姻登记1件,审结原告吴某诉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撤销并重做行政行为等典型案例,依法确认市房改办疏于审查便下发第三人经济适用房住房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受理并审结行政非诉审查案件6件,受理并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6件,主要涉及劳动监察、房屋土地等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维护了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力保障了法治政府的推进。

    大力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全省法院大力推进的一项工作,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影响。在2015年审结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0件,出庭应诉率达55.56%。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城管局等多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相继出庭应诉,法院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诉讼活动,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意识。

 不断发展良性互动平台。区法院将行政审判工作放到法治政府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中去谋划,定期向区委、区人大汇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对审判中涉及地方党政重大决策或有关社会稳定的敏感案件,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在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开展行政审判工作。针对审判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注重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信访部门、街道的经常性工作联系,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涉诉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20142015年间,与区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30余次,并通过开展联合调研、联合培训、发送司法建议等多种方式,积极促进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关口前移为重点项目提供司法服务

依法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重点加强法律风险的分析研判,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重视和维护社会稳定,面对群体性案件,不是简单下判,而是着力于化解矛盾,把工作做透做细。两年来,稳妥地处理了赛虹桥南河地段环境整治、小行里危旧房改造、贾西经适房道路排障先予执行等涉重大工程项目的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特别是西营村村民诉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群体性纠纷一案,该案自20148月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审判人员以法律宣传为先导,平均每月接待西营村来访群众4次,面对面向群众宣讲法律政策,积极引导群众依法维权,避免了该事件的扩大和激化,最终裁定驳回起诉60件,准予撤回起诉50件,该群体性纠纷得到妥善处置。

    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坚持依法裁判和协调化解相结合,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合法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协调和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以撤诉方式审结一审行政案件66件,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34.38%,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诉求。针对一些行政案件矛盾成因复杂、政策法律规定不明确、纠纷无法一次性解决等特点,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形成化解行政争议的社会合力,力争案结事了。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理念仍需加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行政审判的外部环境有了一定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行政机关思想上轻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不能正确对待行政诉讼,不尊重群众诉权,不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愿出庭、出庭不出声;有的行政机关法制部门不健全,缺乏具备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应诉能力和协调能力不足,经常出现拖延举证、代理人不明情况、协调时不表态等问题。这些理念和认识上的差距,严重影响了行政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是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滥用诉权的问题一定程序上存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极大地方便了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诉权,但也出现了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现象。一些当事人不能理性维权,随意提起诉讼,有的甚至在不同地区重复起诉,耗费了大量的审判资源。有的当事人长期缠诉闹访,扰乱庭审秩序,严重影响行政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行政审判队伍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类型行政案件不断增多,行政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行政案件中审判人员证据认定与实体处理能力亟需提高。另外,行政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较为欠缺,全院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仅2人,行政审判队伍不稳定、人员老化的现象较为突出。

三、今后一段时期行政审判重点工作

201551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为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行政案件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区法院将切实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增强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诉权保障、强化法律监督,通过依法受理、公正审理各类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正确执行立案登记,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强化立案登记监督问责。要加大对行政案件立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问责力度,凡是发现不立不裁的,一律进行通报,发现一例通报一例,对于有案不立不立不裁的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彻底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问题。同时,依法规制滥诉行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要加大对行政相对人滥用诉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合理规制滥诉行为。

加强立审沟通协作。行政审判部门与立案部门要加强在立案登记中的沟通协作。要正确认识立案登记制度并非是立案部门对起诉人的材料不进行任何审查,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立案阶段,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还是需要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进行一定程序的审查和判断,对于明显不符合或经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不予立案,从源头上制止滥诉行为。

(二)贯彻落实新法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司法监督功能。新《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诉讼的立法宗旨和职能定位作出重大调整,强化了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功能。依法裁判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扩大公开庭审,做到有理说在庭上,是非辩在庭上。要始终坚持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充分履行司法审查职责,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在裁判文书中,要通过翔实的辩理析法,让行政机关充分了解依法行政的具体规范要求,充分认识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从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公开裁判文书,增强行政审判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对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监督。

    切实发挥简易程序实效。增加行政诉讼适用简易程序是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在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方式、审理程序以及审理期限等方面都作了简化。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法院而言,通过简易程序解决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也有利于高效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行政审判效率、缓解办案压力。因此在当前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要高度重视行政审判中简易程序的适用,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要做到快审、快结。

    (三)创新联动形式,形成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合力

    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法》已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确立为一项正式的法律要求,但随着行政案件数量的激增、复议机关成为共同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存在着很大的压力。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低、出庭应诉效果未能充分发挥等问题。要认真贯彻上级法院关于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到出庭应诉通知到位、到庭情况通报到位。在提升出庭应诉率的基础上,努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

    强化法治建设联动互动。要善于找准行政审判和依法行政的连接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丰富司法建议的形式和内容,及时对审判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调研,提出应对举措,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已经成熟的联动、互动机制,要继续坚持,不断完善,扩大效果。

    (四)加强队伍建设,为行政审判提供组织保障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以正在推进的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为契机,吸引优秀人才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强化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学习研究,加快行政审判法官的知识更新速度,不断提升行政审判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强化院庭长工作职责。要进一步强化院、庭长在行政审判中的主体作用,在主办或担任审判长多办案件、多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案件审判质量的管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不仅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还要从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的角度、遵循利益衡平原则,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当前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们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决议和要求,服务发展大局、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努力开创我院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为推动依法治区履行好司法职责。

    以上报告,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